弱势体权利的保护
弱势体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各个社会之
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获得了宏大进
步,人民众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但是,随着经济转轨
和社会转型的加剧,我国弱势体的构成范围不断扩大,保
护需求日益强烈。当前,弱势体问题己经引起党和政府的
高度重视,即使不计算我国整体处于弱势地位的广阔农村人
口,仅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构造调整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
职工、残疾人、需救助者、进城农民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城
镇人口计算在一起,我国弱势体的数量有1.4亿—1.8亿
人左右。
一、我国弱势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保护弱势体权利方面,我国做出了宏大努力,也获
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实效存在很大
的差距。从总体上说,我国对弱势体的法律保护效果还不
尽人意,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良的地方。
无视弱势体的根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45条、第46条、
第48条、第49条分别从多个层次作出了对伤残者、疾病者、
老人、妇女、儿童的倾斜性保护规定。然而在详细的法律操
作中,许多弱势体的根本权利没有有效地得到法律保障,
甚至长期被无视。主要表现为:弱势体的生存权没有受到
应有的重视。弱势体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贫困家
庭和农民工子女上学困难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弱
势体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许多弱势体就业范围非常狭
窄,往往只能从事别人不愿从事的苦、累、脏、重的劳动,
收入非常微薄,就业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开展性得不到保障。
弱势体的政治参与权常常被剥夺。
弱势体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正所谓“无救济那么无权利〞,对于实体权利救济途径
的缺乏致使弱势体享有的实体权利受到减损。这主要表达
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弱势体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
时候无法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保障弱势
体的权利其实是政府的一项作为义务,需要政府积极的履
行。然而由于权利救济途径的缺乏,当政府怠于履行其职责
的时候,法律缺乏惩罚制度来对其进展约束,弱势体在面
临该种困境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弱势
体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只有7部,而且
还不是专门的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是与其他法
律混合在一起的,是在其他法律的某些章节中提到了社会保
障的内容(比方?劳动法?中提到的社会保险问题)。〞[2]
因为如此,我们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取
而代之的是各项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各
省各市或有自己的一套体系,或者干脆没有,弱势体社会
保障体系的完善与更新更加谈不上。
二、完善弱势体的法律保护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重大意义
在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保障
弱势体的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完善弱势体的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
政府肩负着社会管理和社会开展的责任,无论是社会管
理或是社会开展都离不开社会的稳定。然而,当前我国存在
的庞大弱势体及其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
响改革向纵深开展的重要因素。
社会问题凸显,社会风险就会首先从弱势体这一最脆
弱的人身上爆发。因此,加强对弱势体的特殊保护,使
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获得相对稳定的利益实惠,
各得其所,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小觑的重
要问题。
完善弱势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个人全面开展,符合和
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开展全面进步
的社会,它要求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根本需要得到满足,素质
得到进步,潜力得到发挥。其中,根本需要的满足是人全面
开展的根底,素质进步是人全面开展的关键,潜能的发挥是
人全面开展的目的。
完善弱势体的法律保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消除两极过
度分化,保护弱势体利益是实现社会公正,建构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求。弱势体实际上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各个方
面均处于弱势境地。普遍存在的权利不平等,时机不均等,
片面注重效率而无视公平等现象,严重影响着弱势体的各
个方面。因此,保护弱势体就是维护社会公正,是实现社
会和谐的必由之路。
三、完善我国弱势体法律保护的对策
完善保护弱势体的法律体系
第一、对现有的有关弱势体的法律法规进展整合。对
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予以废除;对矛盾重叠的局部,
予以消除,对需要修改的,予以整理;对需要增加的,予以
制定。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完好、统一、科学的弱势体权
利的立法保护体系。第二、提升法律效力等级,保证权威性。
第三、制定有关保障农民弱势体的特别法,实在保障农民
弱势体的权利。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数量的绝大多
数,应尽快制定保障农民平等政治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
就业平等权、社会保障平等权等在内的农民权益保障法。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为本国公民提供完备
的公共产品,为所有公民建立一个完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政
府的职责所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社
会保障政策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实现社会财富的再
分配,表达公平原那么而设立的。首先是社会保障形式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费力开
展程度还不高,这决定了我国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应
确立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形式。即以社会
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同时逐步建立与完
善涵盖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程度低于
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其次,积极推进农村社
会保障体系建立。我们必须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和对待农民
及农民工,给他们以国民待遇;通过法律的权威,确立其社
会保障权,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历史原
因造成的工业化的独特格局及目前消费力开展状况,决定了
我国尚不能在短时期内建立起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
障制度。再次,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完善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体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那么,一旦国家对于
弱势体进展特别立法,将呼唤全社会关心、关注这些弱势
体。
(三)以政府支持机制为主导,创新保护弱势体的法律
机制
在法治国家,对弱势体的保护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
任;对弱势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原那么上是通过
国家救济机关以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进展的。弱势体权利保
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政府的才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深化
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弱势体的效劳与管理不能仅限
于政府,还应积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
的合力来进展。形成以政府管理为主导,各类社会组织积极
参与,各类社会支持组织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新格
局,充分发挥政府及非政府团体、慈善机构、众组织、社
区组织、志愿团体等社会组织各自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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