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研究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朝代
夏商
立法思想
天罚神判
立法成果
1、禹刑。2、汤刑。3、“誓”、“诰”、“命”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
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西周-综-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35,-综-以德配天,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i]“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2,-综-明德慎罚
[/i]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合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
60
不合用刑罚。
4.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初次发布成文法
1.发布成
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发布成文法
文法
③邓析书“竹刑”
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
2.李悝
“礼崩乐
《法经》
春秋战国坏”转“严
-综-43
酷法治”
3.商鞅变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令
法
1、“一断于法”。2、刑无级别。3、轻罪重刑。4、法布于
4、法家
众。
“缘法而
秦代
治”
两汉-综-
“约法省
44,-综-
刑”到“德
42,-综-
主刑辅、礼
文景帝废
61,-综-
刑并用”
61
肉刑
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
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
“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律、令、科、比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
云梦秦简
关判案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根据。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
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注意:六
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注意:“文帝
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亲亲得相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
首匿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可上请皇帝宽贷。
“上请”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特权
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饮酒;通行
重要罪名
饮食
《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议”
《晋律》(《泰始律》):a、20篇;b、“准五服以治罪”;c、“刑
名”后加“法例”;d、张斐、杜预作注,与《晋律》效力同,“张杜
魏晋南北
朝-综-
律令科比格
《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
39,-综-
式
37,-综-
罪十条”。[i]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i]注意:北有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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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
《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补充。
《大统式》西魏。式,源于汉代品式章程。最早。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注意:十恶比“十
隋《开皇律》
条”,去“降”多“不睦”,开篇强调“谋”。
《武德律》开端;《贞观律》;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u]最高成就
唐-综-[i]“德礼为
[/u],中华法系[u]形成标志[/u],现存[u]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
《北齐律》a、12篇;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c、“重
律”
63,-综-本。刑罚为
[/u]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成文法典。海外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
63用[/i]”
《大宝律令》、越南《刑书》。
《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封建法典。213门,律令合编。注意:
宋-综-
《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41,-综-
1.敕:是皇帝对特定人和事所颁发诏令,不具备普遍法律效力;2、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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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神宗时设有“编敕所”。宋仁宗
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后来“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附会汉法,1、《大札撒》。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较系统成文法典3、《大元
元-综-39
因俗而治
四等人
通制》20篇。定型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汇编
幼女罪;蒙汉异法、同罪异罚;“警迹人”。
《大明律》:7篇体例:名例律+六部。
《明大诰》: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明明刑弼教
《问刑条例》明孝宗
《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大清律例》:乾隆;七篇。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
律
者
则例
详译明律,
清-综-38
参以国制
会典皆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
《光绪》
少数民《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
族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十二事》
创造。办事规程而制定基本规则。
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注意: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朝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特制度
1、五过。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注意:凡以此五
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2、三刺。一刺臣、二刺官
西周-综-37吏、三刺国民。明德慎罚。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过错被称为“眚”,故
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4、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5、上下比罪。
1.以身高拟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错称“不端”;诬告反
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
秦
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惩罚。
2.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3.赀。赎。
汉1、告诉与举劾;录囚
2、“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普通死刑犯须在秋天霜
降后来、冬至此前执行。明清律中“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八议”入律。《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
功、贵、勤、宾。
南北朝法律儒家化
3、“重罪十条”。
4、规定[u]流刑[/u];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长鞭刑和杖刑3、废除
宫刑
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
指“不缘公事擅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注意:运
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区别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导致严重危
害后果无法挽回犯罪不合用自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3、合并论罪从重。
3、类推原则。凡应减轻惩罚,则列举重罪惩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惩罚解
唐(-综-60,-综-
决。凡应加重惩罚罪案,则列举轻罪惩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注意:法
34,-综-39,-综-
条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条是免除,成果就是免除。
62,-综-33,-综-
4、化外人原则。注意:国籍相似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43,-综-69,-综-
5、议、请、减、赎、当等特权级别制度。
38)
6、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可减轻,以贱犯良加重。
7、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
赃”
8、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错杀”“戏杀”
9、保辜。
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规定
11、死刑复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慎刑”唐太宗实行“三复奏”、“五复
奏”。08-57
宋-综-61,-综-
32,-综-33
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她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
杖。
2、刺配。
3、凌迟。始于五代。《庆元》法定,《清现行刑律》废除
4、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哲宗废除。
5、鞫谳分司制。审、判分离。
6、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7、务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8、南宋宋慈《洗冤集录》。世界最早法医学著作。
元烧埋银。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丧葬费。刑事附带民事。
1、奸党罪。
2、充军。
3、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其指唐律】。注意:贼盗及关
于钱粮等事,记林冲,惩罚重。“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潘金莲,惩罚轻。
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制
度。
明-综-60
5、厂卫。
6、声明亭。政权、绅权和族权结合
7、九卿会审(圆审)
8、朝审。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9、大审,宪宗,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制度,每5年一次。
对发生在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制度,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
10、热审
审”
1、发遣
清
3、秋审各省上报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秋审条款》
注意: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
西周-综-
契约
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34,-综-35
借贷契约:“傅别”。
比充军重。
2、比照“谋大逆”判罪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重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土地、财产继承是另一方面)
专卖盐铁酒专卖
汉
对外“丝绸之路”;互市。
契约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婚姻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唐继承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专卖盐茶酒专卖
对外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契约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存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宋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2、南宋绝户继承: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注意:只
继承
有在室女,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
1/3。
明
清
婚姻1、义绝新解。2、教令权和主婚权
废除
1、贱籍豁免为良2、明确典、卖。3、独子兼祧
匠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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