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4: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3c产品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DetailedRul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LawofthePeople'

sRepublicofChinaonForeign-CapitalEnterprise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页共2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前言:投资合同是指项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主要规定项目主办人

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财务支持,以保证项目公司的偿贷能力。本文档根

据投资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

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

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

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第2页共25页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三)邮电通信;

(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一)公用事业;

(二)交通运输;

(三)房地产;

(四)信托投资;

(五)租赁。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

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

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第3页共25页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七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

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八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

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

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

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十五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对外

经济贸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

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4页共25页

第九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

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

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

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

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

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

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三

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

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

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第5页共25页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

(一)、(

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二)、(

四)、(

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

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

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

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

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三十

第6页共25页

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

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

一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

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

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以及在

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

第7页共25页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

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

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

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第8页共25页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同。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

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

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

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

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

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

动资金的总和。

第9页共25页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

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

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

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

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

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

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

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10页共25页

第二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

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者

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

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

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

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二)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

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

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

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

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

关。

第11页共25页

第二十九条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

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

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

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

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

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

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

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

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

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外国投资

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

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

付。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

第12页共25页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

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

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

排。

第三十五条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

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

证书。

第三十六条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

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13页共25页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

地开发费。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

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

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开发或

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

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

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

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

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自行制定和执行生产经营计划,该

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

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

第14页共25页

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

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应当依照

经批准的销售比例进行。外资企业超过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

国市场销售其产品,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有权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产品,

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销。

第四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

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

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

证。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

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

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外资企业出口产品,

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

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

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

第15页共25页

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

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

责任。外资企业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的

价格,应当执行中国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前述价格应当报物

价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税务

第五十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

纳税款。

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

一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

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

第16页共25页

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

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

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

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

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三条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

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八章外汇管理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

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

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

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

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

资企业无法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设立

外资企业申请书中载明并提出如何解决的具体方案;审批机关

商有关部门后作出答复。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中已载明自行

第17页共25页

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任何政府部门不负责解决其外汇收支平

衡问题。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中国急需并且可以替代进口,

经批准在中国销售的,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收取外

汇。

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的银

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

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

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

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

案。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

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

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

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

第18页共25页

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

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

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

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

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

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

民币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

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

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备案。

第六十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

员查阅外资企业帐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五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19页共25页

第六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

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

机关可以处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职工

第六十七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

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

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

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

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会

第六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十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

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20页共25页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

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

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

各项经济任务。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

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

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

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

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

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

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

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

第21页共25页

经营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

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

限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第七十五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

法继续经营;

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

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

(二)、(

三)、(

第22页共25页

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

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

(一)、(

二)、(

三)、(

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

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

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

支付。

第七十八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第23页共25页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九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

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

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

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一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

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二条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终止的,能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清算。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

(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附则

第24页共25页

第八十三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

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四条外资企业与中国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签

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

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

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六条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

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

续。

--------DesignedByJinTaiCollege---------

第八十七条本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5页共25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5:0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38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中国 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