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5: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晋中车辆违章查询)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中国古代法律蓬勃发展,而它的发展经过梳理存在三

个要素:天理、国法、人情。国法作为统治者发号施令的工具被视为核心

因素,它对国法与天理、国法与人情及其国法、天理、人情的多种辩证关

系的探究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

中国从秦朝开始到清末修律,在这漫长的两千年中,社会性质和政治

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法律体系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因此有人这样评价:

这是一个非常稳定的系统。在法律层面如何保持这个系统的稳定,如何实

现这个系统动态的、有机的平衡,经过仔细考量,这其中确有一些深层次

的问题值得探析。中国传统法律的运用原则有三个:天理、国法、人情。

如何平衡三者关系是我国传统法学发展过程中永恒的核心问题。在此,我

们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进行探析,从而寻

求古代法律和谐状态的原因。

一、天理

天理”又名天道,即天经地义的自然法则。天理”在明清时期的

判词中几乎是必引之词,即使在当今社会,天理”也是大家在日常生

活中的常用语,例如天理难容"、天理昭昭”等。所谓天理”,它从根本

上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秩序,是万物运行需要遵守的法则,在这种意义

上中国传统中的天理”就类似于西方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

在我们的社会中最重要的天理就是公平正义,公平与善乃法律之法

律”这句法谚是对它的最好写照。公平与正义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公正的

审判才能够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实现法的价值。

二、国法

顾名思义,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官员判案遵守国法是遵守职责。

中国最早的国法产生于奴隶社会的夏朝,国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

程,从传说中的禹刑、汤刑、吕刑,到战国李悝编著的《法经》以及秦汉

魏晋隋唐宋元明清诸律一以贯之,正可谓一脉相承、

严格清晰。随着历史长河的不断推进以及中国传统法的不断发展完备,国

法对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意义不言而喻。

三、人情

除了上面所论述的天理、国法,人情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儒家学

说强调人情,最初人情是指个人发自内心的七情六欲,《礼记礼

运》明确指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但人情逐

渐发展为指人与人之间的来往事故。人情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

义,在人情大于王法”的语境下,人情就表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因为社会

交往而产生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对法律产生了很大的侵蚀和破坏;而在

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谈人情就有了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解将

人情理解为民情、民心,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私情,凡治天下,必因民情

工这就深刻的揭示了体恤民情在治国中的意义。

每个人从出生就有着不同的性别、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因此法律在保证

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应该对一些情况做出差异性规定。在中国,历来重视

人情与法律的结合。统治者通过法律与民意、民风、民俗的结合稳固自己

的统治。

四、国法与人情的辩证关系

天理、国法、人情并不是彼此独立隔绝的,事实上他们是一而三,三

而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国法与人情的贯通屡见不鲜,比如说爱有差等,

不同的血缘关系之间的关系需要差异性对待。我国传统法律中的准五服以

治罪”正体现了这一责任。准五服以治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远

近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顶罪量刑的依据。具体原则是:服制越近,即

血缘关系越亲,卑犯尊的处罚越重,尊犯卑的处罚越轻。如果服制越远,

则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这种情况下,卑犯尊的处罚越轻,尊犯卑处罚越

重。法律对不同的血缘关系引起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做出不同的规定,是

我国传统法律对于天理、国法、

人情”的辩证思考。

五、天理和国法的辩证关系

夏朝的统治者就已经开始声称自己是天的代言人,将王命说成是天

命,将国法说成是天理。商汤出兵讨伐夏桀时借用天”的名义,周

武王讨伐商的时候同样以天”的名义。古代统治者以上天的代言人自居,

制定的法律也是代天行罚。新的朝代的建立,统治者往往要把朝代的更迭

与天命联系起来,让国法以天理的面目出现,使所有的国民被蒙蔽在一种

臆造的天命之中,从而达到统治者以天命来统治臣民的最终目的。

六、天理、国法和人情的辩证关系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理、国法、人情”的六字箴言体现

了我国古代人民对法制建设的深入思考:对于立法来说,良好的法律必须

要合乎天理、顺乎人情,才能被社会公众自觉地接受并且自愿地遵守;对

于执法来说,公正的执法应该是上不悖天理、中不负国法、下不逆人情,

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国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甚

至由于因法害理”而为人们所抵触和抛弃。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

一致,以及所体现的天理人情的贯通,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对中国古代法

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天理与法结合使法获得了空前的权威;法与

人性结合,使法易为人所接受,

这样一种法文化是中国法律发展的主要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就将

天理、国法、人情”这三个要素区别理解又相互贯通,正是这样一种辩证

思想,使中国两千年的法制平衡发展屹立于世界之林。

作者:李扬来源:人间2016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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