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文化对西方文化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对我国儒家文化
开展所具有的作用?
在西方传统中,人们习惯称西方文化为“基督教文化〞,这是因为西方文化
有着三大源头;
1。以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后来开展为科学传统;
2。古希伯来文明和犹太教从对上帝的敬畏,引发出宗教原罪思想;
3。古罗马法制文明,开展为近代法制观念。而这三大文明都汇总于基督教,并
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在西方构筑起庞大的文化体系。
从历史开展来看,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的概念,因为当时的民主立法和民主
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开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
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
古罗马人最大的奉献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剧烈的矛盾和斗争过
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
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为了确保帝国境内各民族都能和平共处,罗马人制定出许多“公平且合理〞
的法律,以赋予公民权利,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对帝国法律大全进行系统的
整理和编纂,完成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即?民法大全?,其根本精神是自然法概
念、所有权概念、契约精神,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人权观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也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蓝本,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文献,
罗马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oflaw,其拉丁文源头是fonsjuris。
罗马法中的fons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概括出
了古罗马法中哪些标准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标准;第二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
源既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标
准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
说明当时有比拟兴旺的法律渊源理论,但是却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实践。西欧中
.
世纪时期的法律渊源实践是伴随着西方法律体系的成长而开展起来的,糅合了民
众的需求、法官的智慧和立法的力量。
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古罗马文明
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
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教会法因为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
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那么和制度,并且在日耳曼王国时期,
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
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耳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存。而在
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
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奉献,同时促进了思想的解放,人文主义思想逐渐深入
人心,近代西方思想文化开始逐步成型。
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巧妙结合。既成认人的理性,又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
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
产阶级法律思想提出的重要思路,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中国古
代法源远流长,称得上世界上最古老、最持久的法制之一。大多数时期古代中国
以儒家思想为正统,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对于“法
治〞没有特别明显的造诣,但是古代中国也有过著名的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和人
治的争鸣,然而儒法关于法只是态度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即都将法理解为统治
社会的工具,与此相反,罗马法看成为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
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中国古代的法律给人的印象只是刑,是镇压手段、暴力工具,传统中国法律
学术主要表现是对法律进行注解,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
的法学。因为地域的限制,除了丝绸之路古老的东方很少接触到外面的世界,后
又被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阻断,加上中国政府的闭关锁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故步自
封,逐渐陷入僵化,与西方的交流接近停滞,所以古代中国儒家文化受古罗马法
律文化的影响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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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争以后,清政府开始被迫学习西方的先进文化,学习立法。“五四〞
运动后,在中国传统主流的儒家思想与西方哲学彻底碰撞相遇才诞生了真正意义
上的中国现代思想文化。换言之,假设没有伴随战争而来的大规模的“西学
东渐〞,假设没有由此而引起的中西哲学的相遇、碰撞和整合,中国哲学很有可
能仍然停留在儒释道的传统中,而不存在现代意义的中国哲学。最终经过长期学
习和适应,中国内地采用了“大陆法系〞,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而建立起来了中
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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