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重大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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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吴法天微博)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重大立法制度

一、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制度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不仅起源早,而

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一直没有中断过,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仅有

的。中国法治凝聚了中国人几千年的智慧,其中蕴涵的法律思想对当代

社会的法治建设仍具有不可估量的借鉴意义。

(一)法制的起源

中国早期法制(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产生于奴隶制时

代,以习惯法作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夏、商时代是中国早

期法制的形成和发祥时期。夏代法律在形成中,不仅改造和吸收了父权

制时代的某些习惯,同时也改造和吸收了原始社会沿用已久的“礼”的传

统,凭借礼的精神力量强化法的镇压功能,依靠法的强制力推行礼的规

范,实现了中国奴隶制最初的礼法结合。

到了商代进一步提出“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法律思

想。把商王神话为上帝之子来统治人间,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

彩,借此大肆欺骗压迫劳动众。

西周是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除了继续强调天命,也对统治者

的道德提出了要求。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

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后世的法

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百家争鸣与法律思想的兴盛

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

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时期,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对于上层建筑而言,则是“礼崩乐坏”,使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各

种思想十分活跃,出现了所谓“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时在被称为九流十家的儒、墨、道、名、法、阴阳、农、纵横、杂

和小说家当中,在法律思想上形成了独立体系的,主要是儒、道、墨、法

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

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上继承并发展了西周以降的

“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

“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对秦、汉及其以后的封建社会有

着深远的影响。主张“以礼让为国”。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

夺,遵守礼制;在刑法上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坚持“为政以

德”和“以德服人”;重人治,轻法治。儒家主张人治,即认为治理国

家,主要须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

以上所讲的儒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加封建时期的正统法律思想甚至近

代的法律思想都曾经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2、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在先秦诸子当中,是最为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

它对法学的研究也最有成就。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理论,主要的可概括

为如下两个方面: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法家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

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法律的作用问题上,他们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在于

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定分止争”另一方面是“兴功惧暴”。“兴功”

是指富国强兵;“惧暴”是指对被统治者的压迫和钳制,使他们不敢反

抗。

“法治”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它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

和儒家争论的焦点。法治是与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相

对立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同维护贵族

世袭特权的“礼治”相对立

3、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认为,法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工具。法是

一种是非的标准。为了治理好国家,在法律上必须贯彻“不党父史,不

偏富贵”和“赏当贤,罚当暴”的原则。反对无故杀人,要求“不杀无

辜”。

4、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是主张以“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人类社会

与自然界的最高主宰而得名的。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鄙薄有为,抨击

“礼治”和“法治”。

二、中国古代重大立法制度立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

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

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

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

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

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

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

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

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

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

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

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

定《秦律》6篇。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

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

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

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

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

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

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

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

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

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

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

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

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

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

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

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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