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情节有哪些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
侵占罪共犯论处。
很多刑事犯罪当中都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此时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对共
犯的具体情节进行认定。就拿职务侵占罪来讲吧,应该如何对其共犯情节进行具
体认定?换句话说职务侵占罪共犯情节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
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情节有哪些?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
有所帮助。
按照《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
题的解释》对于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
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
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
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在共同犯
罪中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也很难判断共同
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
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职务侵占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因此在对其
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就比较麻烦。详细情况,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3:12: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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