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秋学期《行政法学Ⅱ》在线作业3-0001
试卷总分:100得分:0
一、单选题(共15道试题,共60分)
1.下列关于行政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立法只具有行政性质
B.行政立法只具有立法性质
C.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性质,同时也具有立法的性质
D.行政立法完全等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正确答案:C
2.根据我国宪法,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部委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B
3.行政许可是一种()。
A.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C
4.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的行政行为是(
A.依职权行为
B.自由裁量行为
C.羁束行政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C
。)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务员承担行政处分的方式的是()。
A.记过
B.行政处分
C.赔偿损失
D.降职
正确答案:C
6.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表述正确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拥有法规制定权
C.依法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D.受各级政府直接领导
正确答案:C
7.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
8.下列关于行政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B.行政合同的成立只需行政机关单方意志
C.行政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机关没有优益权
D.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
9.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受到损失的相对方()。
)
A.应当得到补偿
B.应当为公共利益忍受损失
C.只能得到赔礼道歉
D.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正确答案:A
10.下列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的是()。
A.某市工商局对本单位王某进行降级处分
B.某市公安交管局拒绝为王某颁发驾驶执照
C.某市卫生局宣布一批新任科长名单
D.某市政府对所属区政府下达完成年终考核的命令
正确答案:B
11.不属于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国务院直属机构
D.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正确答案:B
12.下列行政行为中不是行政处罚的是()
A.没收财物
B.开除公职
C.行政拘留
D.
正确答案:B
1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人大进行行政性立法行为
B.法院行政审判行为
C.村民选举村委会行为
D.税务局征税行为
正确答案:D
14.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承担。
A.申请人
B.利害关系人
C.行政机关
D.国务院
正确答案:C
15.下列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某公民颁发营业执照
B.某市政府制定关于进出该市的车辆的收费标准
C.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向本区所有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的决定
D.某县政府制定本县经济发展计划
正确答案:A
二、多选题(共5道试题,共20分)
1.下列内容属于行政征收的有()。
A.行政管理费
B.党费
C.排污费
D.洗理费
正确答案:AC
2.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有()。
A.超越职权
B.滥用职权
C.适用法律错误
D.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正确答案:ABCD
3.关于高效便民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核心是要求行政机关不违法
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
D.核心是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不受干扰
正确答案:BC
4.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有(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当事人无异议
D.处罚较轻
正确答案:ABD
5.行政指导具有()性质。
A.非强制性
B.行为导向性
C.协作性
D.服务性
正确答案:ABCD
三、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行政权具有强制性。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2.税收基本制度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
3.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4.行政规章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5.因违法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6.行政征收是负担性行政行为。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7.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8.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只有在法治国条件下才能产生。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9.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0.公司营业执照许可属于特许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
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
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
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
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
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
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
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
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
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
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
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
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
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
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
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
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
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
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
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
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
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
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
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
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
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
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
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
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
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
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
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
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
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
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
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
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
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
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
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
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
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
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
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
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
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
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
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
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
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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