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首先要考虑的
问题。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责任
限制主体包括两类人:第一类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
经营人;第二类为船长、船员以及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
人和经营人服务的其他受雇人。
船舶管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包括狭义的船舶技术管
理、船舶商务管理、船员管理等)的人,但此种活动的费用及权
利、义务、后果等均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
承担。只要符合上述特点的人都可以成为船舶管理人,船舶管理
人是基于委托关系来进行管理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损害赔
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指因从事航运或与之有关的船舶因船
长、船员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命和财产的重
大损失时,责任主体依法在一定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主体资格的认定:
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首先要考虑的问
题。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责任限
制主体包括两类人:第一类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
营人;第二类为船长、船员以及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
和经营人服务的其他受雇人。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的规定,又进一步扩大了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根据公约第2条
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指海船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管理人、经
营人。在广义船舶所有人的定义下,船舶管理人仍在可限制责任
的主体范围内。因此,根据国际公约,船舶管理人和船舶所有人
一样,可以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法院申请责任限制。
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船舶管理协议是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确立民事法律关系
的证明,是包含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内容的委托合同。船舶
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主要依据船舶管理协议的内容来判
定。
在船舶发生过失碰撞或其他侵权行为中,船舶管理人可能作
为船员雇主而承担雇主责任,在面对第三方索赔时往往也很难基
于委托关系或替代责任免除赔偿责任。这一点已经在国内外众多
案例中得到体现。
由于船舶管理人特殊的业务内容和法律地位,它面临的诉讼
风险可能因为违约而来自于船舶所有人、因为代理原则不够清晰
而来自合同的相对方,甚至还可能来自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
尤其在侵权责任中,海事赔偿的数额往往是巨大的,而一个月
10000美元(很多管理费用更低)的管理费根本不允许船舶管理人
去承担如此的责任。因此,赋予船舶管理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2:06: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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