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对不是二审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律所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15 09:19: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查询)

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

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

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

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

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

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

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

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

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

《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

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

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

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

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

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

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商场沟通,告知因

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

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

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

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

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

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

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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