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
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
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
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
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
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
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
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
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
《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
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
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
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
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
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
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商场沟通,告知因
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
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
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
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
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
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
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2:04: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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