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
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制定主体
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效力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
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
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
(1)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本法律。
(1)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
(2)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
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补充和修改受到一定
的限制:第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这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部分”的范围内,即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增
加部分内容,或者对原有法律的内容进行部分改变。第三,这种补充
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权限
专属立法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
权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
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
律的其他事项。
授权立法《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
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
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
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
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事项范围
国务院
(1)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
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2)行政的职权立法,即对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
规。(3)特别授权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上述10个事项中,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
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
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
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
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城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
事项范围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
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法规的事项。除《立法法》法第
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
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
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同一机关制定
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效力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
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
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
机关裁决。
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
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
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
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
门
规
章
定义部门规章,也称为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定义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
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制定
主体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
属机构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
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事项
范围
定义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
项”
地
方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的总称。
制定
主体
事项
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
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效力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
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
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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