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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
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
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
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
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
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
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
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
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
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
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
过宽。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
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
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
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
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
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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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
始另辟西径,寻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
眼前一亮。“利益本位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根据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的
不同进行划分。其依据为“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就是立足于
“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权利
表征利益的维护和增加,义务表征利益的分让与减损。“利益也是法律的基本内
容,法所反映的予以保护和实现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因而,
“利益本位说”用以研究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早在20世纪初叶,就提出法律作为社会
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达到
利益平衡。他将值得法律加以保护和促进的利益分成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
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
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
即指国家利益它分为:一是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如国家人格之完整荣誉和尊严
等;二是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分为:一般社会利益、社
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和个
人生活方面的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将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在保护利益层面上进
行归类和划分。
3.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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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经济法的产生揭示了其社会利益本位性。19世纪后半期,西方主要资本
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动了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生产的社会化进程,加剧
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生产日益社会化的矛盾,引发了周期性经济危
机。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各产业部门的经济组织纷纷结合成立卡特尔、托拉斯及
康采恩等垄断组织,谋求垄断利润,背离价值规律,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调节机
制失灵,越来越需要另外一种机制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
预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并立即为西方各国奉为宝典,“有形之手”的国家调节作
为弥补“无形之手”即市场调节之缺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便随之产生。国家
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所作决策
的社会效应比国家干预之前更高。为了限制国家的“有形之手”权力范围的界定
和限制,同时规避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
展。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一特定的利益,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
的利益。这种利益,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环境。其最终目标就是
优化经济资源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可见它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
益,我们完全可将它归类于庞德的社会利益范畴。
第二,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社会利益本位性。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
益出发,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安全与效益,促进经济民主与自由,促进社会正义与
福利。在经济法看来,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其自我调节、恢复等机能作用有限,
听任其自发起作用会导致弊害丛生,因而必须建立国家干预经济的机制。但国家
干预经济过度,也会祸害无穷,必须予以限制和规范,以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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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协调状态。因此,一方面,它要建立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反
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产品质量、严格产品责任、完善市
场中介服务等,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自由发挥,限制、修正私法的负面效
应或弥补私法的不足,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另一方面,它要建立宏观调控法律
制度,通过规范化、法律化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
节手段,合理配置资源,从而形成稳定与健康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
增长模式和供求均衡的经济格局,营造和保持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安全要求的宏观
环境。不仅如此,经济法还通过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防止公共权力在经济
领域的滥用以减少乃至消除危害经济安全的政府缺陷。可见,经济法的焦点放在
对社会经济利益的调整上,属于社会利益本位法。
结语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民法是个人本位法,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而经济法是社
会经济利益本位法。可见"利益本位说"是研究经济法最合适的新思路、新方法。研究任何一
种事物,正确的思路与方法很重要。思路与方法不当,不但会事倍功半,还可能会误入歧途;
而一种科学合理的思路与方法,会使研究事半功倍,并且也较易抓住事物的客观规律。探讨
经济法的本质并将其与民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并确定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
位,目前最为合理、高效的方法就是“利益本位说”,这种方法为法学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思
路。通过“利益本位说”我们分析出,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重点在于保护当事人平等
的商品关系;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它的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他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中心,解决民法、行政
法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现代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已经使得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
法律制度本身不可能象前资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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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1:5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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