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分析一起企业名称争议案
一、案情基本情况:
北京蓝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
请人)与北京蓝光标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因企业名称产生争议向石景山分局提出名称争议处理申
请,石景山分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24日决定予
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名称争议通知书》,向
北京蓝光标文化有限公司送达了《名称争议答辩通知
书》。
申请人原名“北京蓝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
2年11月0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设立登
记,2008年1月17日更名为“北京蓝光标品牌管理顾
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营销
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公关咨询;会议服务;公共关系专
业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平谷分局设立登记,主要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除外);公关策划;公共关系服务;企业营销策
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
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管理;电脑图文
设计、制作;销售办公用品。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登记,理由如下:1、
申请人2002年设立登记,是一家为大型企业和组织提供品
牌管理与营销服务的专业企业,于2010年2月26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058),凭借优
质的产品与服务,已经成为公共关系领域具有影响力和较高
知名度的企业。2、申请人为“蓝光标”商标权利人,
“蓝光标”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3、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与其重合,属同一行业,被申请人在相
同行业擅自使用申请人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相
关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存在搭便车、
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对此,申请人提供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
称变更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6762468号“蓝
光标”《商标注册证》(第35类:广告、公共关系、商
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第1703684号“蓝光标及图”
《商标注册证》(第35类)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第6762465号“蓝光标”
《商标注册证》(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组织表演、
安排会议、文娱活动、节目制作、翻译等)、第1949732
号“蓝光标及图”《商标注册证》(第41类:会议组织
安排、培训、节目制作、图书出版、文娱活动等)及《核
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14企业
年度报告摘要》、百度搜索相关页面截屏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答辩书中答辩如下:1、被申请人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名称使用权。2、申请人所持
有“蓝光标”商标既不是著名商标也非驰名商标,因此申
请人并不享有对“蓝光标”字号的独占使用权。3、被
申请人认为其所属行业为“其他文化艺术",而申请人所属
行业为“其他专业咨询”,不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4、申
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故意”使用“蓝光标”作
为企业字号。5、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百度搜
索结果)与“公众误解”并无关联。6、被申请人主要经营
方向为网上祭奠、亲友海葬、传统丧葬文化传播等业务,并
没有侵害申请人的任何权利。
二、案情分析:
通过对双方企业的经营范围及行业属性进行了深入的调
查了解,并对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鉴别,经过综
合判断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企
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
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名称
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
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
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第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
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申请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为“品牌
管理顾问”,其对应主营业务为“企业形象策划";北京蓝
光标文化有限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为“文化”,其对应
主营业务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外)”。申请
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品牌管理顾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L7239类(其他专业咨询),其门类L为“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北京蓝光标文化有限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用
语“文化"属于R8790类(其他文化艺术业),其门类R为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和《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
记管理",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两者并非同
行业,故北京蓝光标文化有限公司的名称核准符合企业
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反映或证明北京蓝光标文
化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使用中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
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
议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出的《名称争议处理决定
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
三、案例点评:
1、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开展商事登记改革,
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也在顺应经济发展形
势,不断提高市场准入效率,简化办照流程,改善投资环
境.只要企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原
则,不妨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就应该放宽准入,减少限
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放宽准入限制,但绝不会放松事中事
后的监管.上文被申请人提到:““蓝光标”商标既不是
著名商标也非驰名商标,因此申请人并不享有对“蓝光
标”字号的独占使用权。”就是对工商法规错误的理解和
认识。“蓝光标”的字样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具有注
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由于
行业类别不同,被申请人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但不得以
商标的形式在商品或者服务当中使用。在本案中,申请人
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否则,被
申请人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被申请人在
经营活动中,造成企业名称混淆,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
误认为是申请人且有足够证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
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处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石景山分局应将有关证
据材料移转至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石景山分局法制科高桦
2017年7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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