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企业名称争议案引发的思考 (2)

更新时间:2024-11-15 11:37: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熔断是什么意思)

深入分析一起企业名称争议案

一、案情基本情况:

北京蓝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

请人)与北京蓝光标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因企业名称产生争议向石景山分局提出名称争议处理申

请,石景山分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24日决定予

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名称争议通知书》,向

北京蓝光标文化有限公司送达了《名称争议答辩通知

书》。

申请人原名“北京蓝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

2年11月0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设立登

记,2008年1月17日更名为“北京蓝光标品牌管理顾

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营销

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公关咨询;会议服务;公共关系专

业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平谷分局设立登记,主要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除外);公关策划;公共关系服务;企业营销策

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

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管理;电脑图文

设计、制作;销售办公用品。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登记,理由如下:1、

申请人2002年设立登记,是一家为大型企业和组织提供品

牌管理与营销服务的专业企业,于2010年2月26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058),凭借优

质的产品与服务,已经成为公共关系领域具有影响力和较高

知名度的企业。2、申请人为“蓝光标”商标权利人,

“蓝光标”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3、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与其重合,属同一行业,被申请人在相

同行业擅自使用申请人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相

关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存在搭便车、

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对此,申请人提供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

称变更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6762468号“蓝

光标”《商标注册证》(第35类:广告、公共关系、商

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第1703684号“蓝光标及图”

《商标注册证》(第35类)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第6762465号“蓝光标”

《商标注册证》(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组织表演、

安排会议、文娱活动、节目制作、翻译等)、第1949732

号“蓝光标及图”《商标注册证》(第41类:会议组织

安排、培训、节目制作、图书出版、文娱活动等)及《核

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14企业

年度报告摘要》、百度搜索相关页面截屏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答辩书中答辩如下:1、被申请人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名称使用权。2、申请人所持

有“蓝光标”商标既不是著名商标也非驰名商标,因此申

请人并不享有对“蓝光标”字号的独占使用权。3、被

申请人认为其所属行业为“其他文化艺术",而申请人所属

行业为“其他专业咨询”,不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4、申

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故意”使用“蓝光标”作

为企业字号。5、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百度搜

索结果)与“公众误解”并无关联。6、被申请人主要经营

方向为网上祭奠、亲友海葬、传统丧葬文化传播等业务,并

没有侵害申请人的任何权利。

二、案情分析:

通过对双方企业的经营范围及行业属性进行了深入的调

查了解,并对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鉴别,经过综

合判断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企

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

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名称

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

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

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第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

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申请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为“品牌

管理顾问”,其对应主营业务为“企业形象策划";北京蓝

光标文化有限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为“文化”,其对应

主营业务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外)”。申请

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品牌管理顾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L7239类(其他专业咨询),其门类L为“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北京蓝光标文化有限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用

语“文化"属于R8790类(其他文化艺术业),其门类R为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和《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

记管理",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两者并非同

行业,故北京蓝光标文化有限公司的名称核准符合企业

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反映或证明北京蓝光标文

化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使用中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

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

议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出的《名称争议处理决定

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

三、案例点评:

1、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开展商事登记改革,

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也在顺应经济发展形

势,不断提高市场准入效率,简化办照流程,改善投资环

境.只要企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原

则,不妨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就应该放宽准入,减少限

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放宽准入限制,但绝不会放松事中事

后的监管.上文被申请人提到:““蓝光标”商标既不是

著名商标也非驰名商标,因此申请人并不享有对“蓝光

标”字号的独占使用权。”就是对工商法规错误的理解和

认识。“蓝光标”的字样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具有注

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由于

行业类别不同,被申请人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但不得以

商标的形式在商品或者服务当中使用。在本案中,申请人

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否则,被

申请人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被申请人在

经营活动中,造成企业名称混淆,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

误认为是申请人且有足够证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

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处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石景山分局应将有关证

据材料移转至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石景山分局法制科高桦

2017年7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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