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填写说明说课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15 00:18: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包头车祸)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统计有

关规定,对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时填写的

一种表格文书。

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

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

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6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

进行核定”。“有关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

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规定:“5.2

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

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的结构内容和填写要求: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的结构内容共分表头、腹栏、尾栏三

部分,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表头。填写公安消防机构的名称,并加盖印盖。

2、腹栏。包括起火日期、地址、受灾单位或户主名称、是否

投保及承保单位,房屋构筑特的损失情况,设备及其他财产的损失

情况,文物建筑损失情况,损失总计,火灾损失的文字表述。

3、尾栏。填表人、审核人签字,填写填表时间。

(三)、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应注意的问题

1、在是否投保栏目中画“V”选择。

2、每一部分的火灾损失应分别核定,然后总计。

3、严格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的计算方法进

行认真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

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损失数据必须准确且有依据。

4、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

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符合结果为最终结果。

火灾原因认定书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火灾原因认定书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查、调查

访问、证据材料、技术鉴定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对火灾原因认定时

制作的文书面文书。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

责任的依据。也是妥善处理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前提。

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

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

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4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

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二)、《火灾原因认定书》内容及填写方法:

《火灾原因认定书》的结构内容共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首部。公安消防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和文

书编号。

2、正文。简要写明火灾事故经过和认定结论;写明火灾事故

原因认定的内容和依据;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尾部。承办部门、承办人、审核人、签发人(已印制),

填写发文日期,加盖公安消防机构(支队、大队)印章。

(三)、填写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叙事要清楚、简明扼要,完整地反映火灾事故发生时间、

部位及其造成的后果。

2、注意逻辑的严密性,当事人的行为、认定结论要与所取得

的证据相一致。

3、用语准确、恰当得体,明确、具体、肯定。文字要精练、

通顺。

4、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工整、符号正确,不准使用不符合

规定的简体字,不得涂改。

5、承办人、审核人、签发人不得代签。

6、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7、火灾原因认定书共三联,到三联存根,第二联存档备查,

第一联交当事人。

火灾事故责任书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火灾事故责任书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

查情况,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时所

制作的具有法律效果的一种书面文书。火灾事故责任书是公安消防

机构根据火灾事故原因,依法对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责任

和责任大小所作出的正式结论,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依法追究行政

责任可刑事责任的依据。

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

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

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8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

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

故责任书》。

(二)、《火灾事故责任书》内容及填写方法:

《火灾事故责任书》的结构内容共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首部。公安消防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和文

书编号。

2、正文。简要写明火灾事故经过和认定结论;写明火灾事故

责任认定的内容和依据;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尾部。填写发文日期,加盖公安消防机构(支队、大队)

印章。

(三)填写《火灾事故责任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1、火灾事故责任的划分要明确,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

人责任划分主要有四种: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

导责任。

2、火灾事故责任的划分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认定结论要与

所取得的证据一致,要经得起推敲和历史检验。切忌模棱两可或语

意不明,不要使用“可能”、“或许”、“差不多”等词句。

3、用语准确、恰当得体,明确、具体、肯定。文字要精练、

通顺。

4、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工整、符合正确。不准使用不符合

规定的简体字、不得涂改。

5、对每个当事人应分别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每份火灾事故

责任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6、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分

三类处理:一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理意

见,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

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

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8、承办人、审核人、签发人不得代签。

9、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10、火灾事故责任书共三联,第三联存根,第二联存档备查,

第一联交当事人。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火灾原因、事故重新认定书是指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

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

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作出重新认定结论时所制作的一种书面文书。

其法律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

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

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

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二)、《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结构内容共分首部、正文、

尾部三部分,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首部。公安消防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和文

书编号。

2、正文。写明原认定机构名称和认定结论;写明重新认定决

定的内容和依据;注明本认定为最终决定。

3、尾部。填写日期、加盖公安消防机构(总队、支队)印章。

(三)、填写《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应当注意的

问题:

1、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必须准确可靠。要做到严

肃认真、否定有理、肯定有据。认定的结论和取得的证据要一致。

2、用词要表达明确,语意清楚,叙述中要使用专业用语。切

忌模棱两可或语意不明,不要使用“可能”、“或许”、“差不多”等词

句。

3、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体

字,不得涂改。

4、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受理后,根据公安部《火灾

事故调查规定》,重新认定书写应当在两个月内发出。火灾原因、

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5、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共三联,第三联存要,第

二联存档备查,第一联交当事人或原认定机构。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是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

的现场进行勘验时记录勘验过程和结果的文书。勘验现场的任务是

查明火灾发生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判断火灾性质,确定

调查方向和范围。勘验笔录客观地记录了勘验过程和提取的证据等

情况,是公安消防机构分析、研究和处理火灾事故的凭证和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

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

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

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规定:“火灾事故

人员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

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第64

第规定:“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

制作现场勘验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

现场勘验时,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并复制与案

件有关的电子资料和数据。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人员、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二)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叙述性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本文书首部包括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

消防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现场勘验时间、勘验地

点和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勘验时间要按要求填写勘验开始和结束时间,并精确到分钟。

勘验地点要填写现场勘验的具体地点。

2、正文。本文书的正文部分填写勘验过程及结果,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1)火灾情况和所开展的工作:说明起火地点或者报

警时间的情况,以及组织有关人员在何时赶到现场的情况。(2)

现场概况和勘验的过程:按照勘验的程序顺序写明现场的地点、方

位、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变化的情况

以及有无反常现象;现场财物的损害和当事人身体操作的情况;物

体的摆放、陈设情况、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等。

(3)现场勘验结果:主要包括提取痕迹、物证和违法嫌疑人遗留

物等其他证据情况,照相、录像的内容、数量以及现场图的种类和

数量等内容。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的物证情况,要根据物证的不同特

点,分别写明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示等。

3、尾部。现场勘验笔录的末尾由参加勘验的人员(一般为现

场勘验人员、记录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三)使用中注意事项

1、一般而言,由于消防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案情较为简

单,情节不是很复杂,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轻,因此,公安消防

机构办理行政案件时,并不一律要求办案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

验,只有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现场勘

验。现场勘验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来源,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进行现场

勘验时,应当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免贻误战机。

2、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是对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

况的记载,应当按照对现场勘验的顺序用准确、清楚的评议客观记

录,不包括勘验人员对火灾现场情况的分析评判。

3、勘验火灾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

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照片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

状态和勘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

心、细目等照片。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违法活动

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必要时,勘验人员还可以对勘验现场进行录像,以更清楚地反映客

观情况。现场照片、现场图片和现场录像情况应当在现场苦难笔录

中注明。

4、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要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

关设备和数据,还要及时复制与案情有关的电子资料和数据。

5、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一种独立的证

据,应当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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