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大问题探讨
■之一错误确定被处罚对象
将被处罚人称谓界定错误。被处罚对象要么为单位,
要么为个人,将单位和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不当。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被处罚对象确定为“XX贸易有限公
司杨某”。
将职务行为界定为个人行为,或者将个人行为界定
为职务行为。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人实施的是委托
行为,应为职务行为,但该行政处罚决定却直接将该人作为
被处罚对象。
■之二权限违法
权限违法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即指实施具体行政
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
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权限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行使了法律没
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行政
机关的权力。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卫生院“从不具备疫
苗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人用狂犬疫苗”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
政处罚。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
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这类行为,由卫生
行政部门主管。由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此类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再予以处罚。
超越了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实施处罚。如A市药监
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对住所地在B市的甲医药总公司未按
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实施处罚。
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或者数额实施处
罚。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实施GSP的行为,没
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先“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而是直接予以等。
■之三认定事实不清
认定事实不清,是指某一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构
成要件不全或者不完整。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何
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⒑挝镆约昂稳说?br七要素。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形式为:
只描述现场检查情况,不对违法事实的性质作出界
定。
只认定违法事实性质,不对违法事实的具体构成(违
法事实发生的时间,违法事实涉及的标的物品种、规格、批
号、生产厂家等情况和违法所得、销售使用情况等)进行阐
述。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认定只有“销售假药”
或“使用假药”四个字。
定性错误。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药品说明书上
未注明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为由,将该药品定性为假
药,欠缺法律依据。
■之四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不完整
载明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形式
为:一、未载明证据。二、载明的证据不完整。如有的行政
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生产劣药,在证据中却没有列出关键
的“批生产记录”。三、载明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诊所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
进行处罚,载明的证据中包括“请求减免申请”。请求减免
申请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与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无
关。
■之五适用依据错误
适用依据错误,是指对某一违法行为适用了尚未生
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错误地适用了不适用
的条款、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或者没有注明法律条款的
具体条款项目。
适用已经20XX年11月25日发生的某种行为,在20XX
年9月适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20XX年8月9日
颁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已明文废止。
应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下位法。如有的行政处罚决
定,在对药店无药品购进记录进行处罚时,不适用《药品管
理法》,却直接适用下位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进行处罚。
应适用此法(条),却适用彼法(条)。如有的行政处
罚决定,认定药品为假药,但适用的法律依据却为与销售劣
药相关的法律条款。
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
具体表现形式多样:
1.在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进行
处罚时,遗漏对应的基本条款。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
某医院使用假药,只适用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
八条,遗漏了对应的基本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适用不相关的法条。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诊
所使用假药草豆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适用了《药品管
理法》第二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等
不相关法条。
3.适用不存在的法条。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
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药
品管理法》中不到对应条款。
4.适用的法条不具体。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将适
用的条款表述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不指明具
体的款或者项。
5.随意将适用依据进行简称。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称为《实施条例》。
6.不会规范表述适用依据中的“项”。引用项时,
应冠以(一)、(二)、(三)等数字。但很多行政处罚决定在引
用依据中的“项”时,总是直接冠以数字一、二、三等。
法条竞合时并列适用所有依据。如有的行政处罚决
定,同时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对医药公司从
非法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之六处罚不当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理行政是指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
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
适当等。
在未对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进行认
定的情况下,进行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如有的行
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货值金
额五倍的,从重处罚而没有任何的说明。
遗漏处罚种类。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无
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只没收违法所得,遗漏了种类
的处罚。
■之七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的机构
未分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外,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当
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
银行缴纳。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的机构未分离
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没有指明收缴的机构。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
没有指明收缴的银行;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
缴纳的银行名称。
指明收缴的机构未与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相分离。如Y局“(Y)药行罚〔20XX〕63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标明“到Y局缴纳”。
■之八告知的救济途径或者救济期限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告知的救济途径或者救济期限错误主要表现形式
为:
告知的诉讼机关不具体。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没有具体
载明,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人民法院”。
告知的复议机关错误。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法制局提起行政复议。
■之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机械套用示范文本。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段与段
之间缺乏衔接,语气不连贯,文义不畅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混乱。如有的机关出现同一编
号的几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对象的具体情况界定混乱。如果被处罚对象
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如果被处罚对
象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但实践中,被处罚对象为公民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
遗漏公民个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
不会使用法言法语。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使
用“涉嫌”字样;有的将超过有效期表述为“过期”、“失
效”等。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
法人员素质。同时,法制机构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拦
截”有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健康(徐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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