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9 04:58: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誓约书)

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

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

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

的有毒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

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

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

1月,甲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

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

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

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法律依据?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

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

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

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时,

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问:

(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

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

参考答案:

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

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

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2分)所以甲方不能

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

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那么;(1分)诉讼时效期间

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分)

2.(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

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

个人。(3分)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

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4分)

(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

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3分)

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

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

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

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

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

.

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XX。当

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

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

(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

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

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

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

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3.(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处罚无法律根据。(1分)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

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XX(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分)才能给予行

政处罚。(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1分)

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XX的XX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

不XX,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2分)(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的承担实行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

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分)

4.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2分)因为: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

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分)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2

分)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2分)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

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2分)

5.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XX的废水排

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XX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

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XX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

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

认为损害是由食品XX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

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

不予受理。问:

(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XX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

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

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

.

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

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

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

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参考答案:

5.(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

分)

(2)食品XX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4分)

6.(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

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

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

(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2对非

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

无法律根据。

案例7: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灰的塑料

编制袋,并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

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

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

面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

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没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

料编制袋竟然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请问:

(1)何某、秦某等6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何某、秦某等6人已构成什么罪名?

(3)对何某、秦某等6人是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什么?

案例8:位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

某承包的鱼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现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

并要求化肥厂采取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行修理。同年9

月7日,一场罕见的暴雨持续了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光,经济损失

21600元。经调查、检验,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造成水污染致鱼死亡。

张某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

造成的损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担责任。请问:

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案例三: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与曹家一墙之隔的房屋内,开办对外

营业的榨油作坊。榨油机器整日隆隆作响,有时黑天半夜里还开机榨油,振动和噪声使得曹

家不得安宁。为此,曹与隔壁房主作过多次交涉,但始终未解决问题。无奈,曹到市环境

保护局,请其出面解决。环保局并没派人对现场进行检测。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无法忍受。

请问:

对于这一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曹某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来解决。

.

【案情】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均为某小学学生,该校东南面是被告某化工公司。2001年4月4

日,该公司反应釜车间因职工违章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散发的气体影响到该小学,导致

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出现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卫生、教委等部门迅速组织检查,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产,并且将部分

有明显反应的学生送到医院检查。部分家长对医院的检查结果持怀疑态度,随后自发带学生到其

他医院检查,几家医院诊断结果不一。4月12日,某省、市两级疾病预防中心等劳动卫生和职

业病防治专家组一致认为:本次小学师生出现的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系由学校

邻近的某化工公司苯乙烯泄漏引起的一次刺激反应,但没有苯乙烯的急、慢性中毒诊断的依据。

问题: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分)

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

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

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结合案情(1分)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4分)

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无。结合案情(1分)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那么,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

么?(6分)

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

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证据越

充分那么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那么胜算越大。(2分)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

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

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

以证明。(2分)

依据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

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2分)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请结合本案分析。(3分)

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

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2分)

要。(1分)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1

1、什么是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那么?有什么意义?

.

“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

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利用者补偿”,亦称谁利用谁保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经济补偿责任的基本范围包括资源的调查、勘测、评价、

保护、恢复等必要费用。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今后环

境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发者保护”,亦称谁利用谁保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

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以实现“开发利用与保护增值并

重”。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破

坏者恢复”,亦称谁破坏谁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

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如我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

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

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8分)

意义: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角度;个人、社会、国家角度;该原那么与其他

原那么联系的角度均可。(2分)

2、简述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类型。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

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

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分)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叫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指进行某项重

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

影响进行评价。(2分)我国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环境影响

评价类型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2

分)适当点评政策环境影响评价。(2分)

3、你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它们有哪些内在逻辑联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依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那么制定

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许可

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8分)

相互联系(时间顺序、理念联系、作用分析)。(2分)

4、环境问题的种类和分类意义。

环境问题是指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

展带来的不利影响。(2分)

环境问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以下的分类:(1)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这是

按照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将环境问题作出的分类。第一类环境问题是指由自然引起的环境问题,

也称原生环境问题,如火山爆发、地震、洪水、山崩、海啸等。第二类环境问题是指由人为原因

引起的环境问题,它又称次生环境问题,有的国家还称为“公害”,这类环境问题,有的国家还称

为“公害”,这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利用环境和资源不当引起的,它能

够被人类预防和控制。这类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主要研究的环境问题。(2分)

(2)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这是根据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而将环境问题所作的分

类。这种分类是主要针对第二类环境问题的再分类。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类直接或间接向环

境排放物质或者能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系统失调,影响人类或

者其他生物的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环境破坏主要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

源,过度向环境索取物质或者能量,使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这种分类是

环境法上常见的分类,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就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两大部分。

(2分)

.

(3)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和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这是国际上两种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这

两类环境问题在性质、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上存在诸多不同,是人们对当前世界环境问题的性质的

正确表述。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即主要是由于经济的畸形

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造成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国

际环境法和环交当中要注意这种分类。(2分)

其中意义占2分。

5、环境法是不是独立的部门法,为什么?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如前所述,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

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即同一部门法调整同一类社会

关系。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同一种社会关系是由两种甚至多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现象。

这时,不应将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都划归于同一部门法。应当依据它们各自调整

的主要社会关系来确定其归属。

对于一些法律部门还可以依据其调整方法来进行划分,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

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

环境法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主要是由于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

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称调整对象),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明显的不同。

.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0:4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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