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交通运输系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

更新时间:2024-11-09 09:19: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庆市交通运输系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

理途径及相.法律依据清单(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诉

讼。。..。。....。..。。.......。。.。...

....。。.......。3

二、仲

裁..。。...。。..。..。.。...。。。。..。.。..

..。......。。26

三、行政复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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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类型的调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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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类型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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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定类型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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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纪检监

察...。。.。......。。....。..。。.....。

.。......31

八、政府信息依申请

开...。.......。.。。。..。..。......32

一、诉讼

(一)工资及福利待遇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等。

2.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

(二)社会保险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

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

成损失的纠纷等。

2.主要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

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等.

(三)工伤待遇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

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

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对工伤及工

伤等级认定有争议等.

2.主要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

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

理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等。

(四)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直属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

可行为

交通运输:1.具体投诉请求:对作出市级权限范围

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结果过程产生异议,对许可结果存

在争议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等.

公路:1。对作出、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结果存在争

议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道路运输:1.具体投诉请求:对作出市级范围内道路旅

客、货运(含危险货物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从业人员上岗许可、机动车维修

厂经营许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构经营许可存在争议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安徽省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

港航海事:1.具体投诉请求:对权限内港口工程、

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审批结果

不服的;对港口经营许可(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认可,不含港口理货)不服

的;权限内使用、变更、转让港口岸线许可不服的;对通航

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港口水域内

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不服的;对通航水域内沉船沉

物打捞作业许可不服的;对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

台、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的许可不服的;对船员注册、船

员适任证书核发不服的;对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

书核发不服的;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及船舶液体危险

货物水上过驳作业、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不服

的;对市内水路运输许可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

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港

口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五)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

道路运输:1.具体投诉请求: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不服的;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

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

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经营

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

罚不服的;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

运证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

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

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

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

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测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

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

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

发时间、票价的处罚不服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

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

机动车的处罚不服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

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不服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

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违规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

规定的发车时间营运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经营者、货运

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处罚不服的;对道

路运输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

挂牵引车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

设施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未随车携带班车

客运标志牌的处罚不服的;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

(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监察设备的处罚不服的;对道

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载、超限

的处罚不服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综合性

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不服

的;对客运经营者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

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

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

经营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经营者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

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

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不服的;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

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

投保的处罚不服的;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

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不服的;对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不服的;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不服的;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

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经

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

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

的客运车辆的处罚不服的;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

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

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不服的;对客运站经营者允

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

辆出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

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

服的;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

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

票价的处罚不服的;对货运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

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不服的;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不服的;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

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运输货

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

落、扬撒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

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的处罚不服的;对货运站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货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不服的;对货运站经营者违反规定

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不服的;对货运

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处罚

不服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不服

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

测专用车辆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

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不服的;对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

罚不服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

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不服

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

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不服的;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

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

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不服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不服

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不服的;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

厂合格证的处罚不服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

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不服的;对

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

的处罚不服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规经营情形的

处罚不服的;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

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

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

货运输车辆的处罚不服的;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

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超越从业资格证

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不服的;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规情形的处罚不服的;对货运源头

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

货物的处罚不服的;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货运车辆核定

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的

处罚不服的;对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货

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超限运输超过三次、道路运输企业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

分之十的的处罚不服的;对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

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

货运车辆的的处罚不服的;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不服的;对出租汽车

客运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

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

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罚不服的;对未报告原

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擅自转让出租汽车

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处罚不服的;对未持出租汽车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

金额收取运费,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故意绕行或者营

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无故拒载乘客的处罚

不服的;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

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

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不服的;对出租汽车

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情形

的处罚不服的;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

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

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

客的处罚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

公路建设:1。具体投诉请求: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

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不服的;对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不服的;对建设单

位对未对工程质量检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不

服的;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事故或

安全事故的处罚不服的;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

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

应商的处罚不服的;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不

服的;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

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不服的;对施工单位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不服的;对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

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施工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

事相关工作的处罚不服的;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不

服的;对施工单位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的处罚不服的;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

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

罚不服的;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

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不服的;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

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不服

的;对注册建造师有违规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对提供机械设

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不服的;对出租单位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

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不服的;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规行为

的处罚不服的;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

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不服的;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

安全事故的处罚不服的;对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

罚不服的;对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罚不服的;对承包单

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不服的;对勘察、

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不服的;对从业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不服的;对建

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不服

的;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等。

公路执法:1.具体投诉请求: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

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的,跨越、穿越公路架

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不服的;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

的作业处罚不服的;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不服的;对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行驶的处罚不服的;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处罚不服

的;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伪造、变造的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不服的;对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

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不服的;对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以及对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的处罚不服的;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

罚不服的;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处罚不服的;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

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

路边沟排放污物的和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

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的处罚不服

的;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的处罚不服的;对运

输车辆泄露、抛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的处罚不服的;对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不服的;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的处罚不服的;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的处罚不服的;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处罚不服

的;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的和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不服的;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

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不服的;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不服的;对故意

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

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和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

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不服的;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不服的;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

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和对利用公路桥梁(含

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

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

体的管道的处罚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等。

港航海事:1.具体投诉请求: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

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

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不服的;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处罚不服的;

对港口项目法人应当办理的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不服的;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批准建

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

港口设施的处罚不服的;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

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不服的;对建设单位

未修复损坏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罚不服的;对港口未按

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批准变更

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处

罚不服的;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岸

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岸线使

用期满未按规定拆除的处罚不服的;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

营(含港口理货经营)许可证及港口理货经营人兼营货物装

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不服的;对港口经营人在

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处罚不

服的;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

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不服的;对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

载货量配载的处罚不服的;对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

费的处罚不服的;对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不服的;对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

不健全的处罚不服的;对未按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的处罚

不服的;对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

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

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不服的;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

卸、过驳作业的处罚不服的;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

具备规定的条件处罚不服的;对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资质认定从事危险品化学品港口作业及作业委托人未向港

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

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

实的处罚不服的;对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超出认可范围

的其他危险货物作业及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

运运输的危险货物处罚不服的;对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

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或未按规定对

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处罚不服的;对港口经营人有

违规情形的处罚不服的;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未划定作业

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处罚不服的;对港口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

施、设备的处罚不服的;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

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罚不服的;对企业未对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不服的;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

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不服

的;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

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不服的;对船舶、

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

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不服的;对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

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不服的;对伪造、变造、买卖、转

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不服的;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

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为处罚不服的;对船舶在内

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

则的处罚不服的;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

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不服的;对在内河

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

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不服的;对违反规

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处罚不服的;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

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处罚不服的;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

不积极施救的处罚不服的;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不服的;对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不服的;对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

灭证据的处罚不服的;对乡(镇)客渡船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

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

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乡(镇)客渡船舶

航行的处罚不服的;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

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无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服的;对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违规情形的处罚不服的;对营运船舶

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

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增开航线的,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

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

变更停靠站点的处罚不服的;对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

输任务、不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计划或不服从交通主管部

门统一调度的,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的;违反国家禁运

物资规定实施运输的处罚不服的;对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

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违返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

输市场秩序的;使用废票、回笼票或无票据运输的;伪造、

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处罚不

服的;对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部门填

报运输统计报表的处罚不服的;对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处罚不服的;对经营港口

业务的企业从事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不含客运站)的或以

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处罚不

服的;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同一

委托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委托,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不服的;对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

及其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或者承接无准运证、许

可证的禁运、限运物资的运输业务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港

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打捞沉船沉物、拆

除沉船沉物、移动沉船沉物的处罚不服的;对航道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不服的;对船舶触碰航

标不报告的处罚不服的;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

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不服的;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

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不服的;对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不

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

服务业管理规定》、《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水路运输

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

规定》、《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等。

交通质量监督:1.具体投诉请求:对监理单位有《安

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不服的;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不服

的;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不服的;对监

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

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

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

执行,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处罚

不服的;对工地临时试验室不是由取得《等级证书》的

检测机构设立的处罚不服的;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

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不服的;对检测机构有违规情形的处

罚不服的;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

事故的处罚不服的;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

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不服的;对工

程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服的;对工程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不服的;对监理单位超

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不服的;对监理企业定

期检验不合格的处罚不服的;对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的处罚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

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六)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公路:1。具体投诉请求: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扣留不服的;对未取得出租汽

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的车辆扣留不服的;对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拆除不服的;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不服的;对在公路建筑控制

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外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拆除不服的;对经批准进行超限

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扣留车

辆不服的;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不服的;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

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拖

离或者扣留车辆不服的;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

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不服的;对造成公路、公路

附属设施损坏,据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

留车辆、工具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等。

港航海事:1.具体投诉请求:对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及消

除费用的强制承担不服的;对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

港口的疏港不服的;对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场所,

扣押港口经营人违法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和港口经营人

用于违法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工具不服的;对开

拆查验涉嫌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匿报

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不服的;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

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责令立即离

岗不服的;对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不服的;对责令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

作的停止作业不服的;对责令停航、责令改航、责令离港、

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不服的;对禁止进港、离港不服

的;对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

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船舶或者设施不服的;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

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拆(清)除不

服的;对强制拖离(航)不服的;对强制打捞、强制设置标

志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国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等。

(七)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对货物港务费征收不服的;对船舶

港务费征收不服的;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安徽省交通厅、财政

厅《关于马鞍山等沿江四市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的通

知》、《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

定》修正)《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等。

(八)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确认行

道路运输:1.具体投诉请求: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行政确认不服的;对客运站站级核

定的行政确认不服的;对更新砍伐护路林认可的行政确认

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

006年第9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港航海事:1。具体投诉请求: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

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的行政确认不服

的;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行政确认不服的;对船舶抵押权

登记不服的;对光船租赁登记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登记条例》.

质量监督:1。具体投诉请求:对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

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

号)、《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

收管理办法》。

(九)因公路损害发生的赔偿案件

1.具体投诉请求: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2。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十)公路建设施工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因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

程款、机械款造成的纠纷。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等。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与管理

1.具体投诉请求:客运从业人员、出租车经营者与公

司之间关于产权、合同、收费、公司管理、班次安排等产

生矛盾的问题.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十二)水上监管瑕疵致人损害或财产损失

1.具体诉讼请求:因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监管产生的

通航净空尺度不足、水下设施埋置深度不足、竣工后临时

设施及其残留物清除不彻底等瑕疵造成的船舶碰撞、搁

浅、沉没等的纠纷;因港口安全设施不完备造成安全事故纠

纷。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

道管理条例》、《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等。

(十三)因航道损害发生的赔偿案件

1.具体投诉请求:因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航道进行维

护造成的航道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船

舶通航安全要求等航道损毁情形,进而引发的船舶搁浅、

沉没等损害的纠纷。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安徽省航道

管理办法》。

(十四)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同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对水路运输企业和货主之间签订的

运输合同有争议的,港口企业与水路运输企业签订的装卸合

同有争议的纠纷.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五)因船舶检验损害发生的赔偿案件

1。具体投诉请求:因船舶检验缺陷导致船舶发生水上

事故造成损害的纠纷。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的赔偿案件

1。具体投诉请求:因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造成

损害的纠纷。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仲裁

(一)人事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

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

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

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劳动关系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因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争议发生

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

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的;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

(四)社会保险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

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五)工伤待遇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存在

争议的;个人对工伤认定等级有争议的;个人对工伤待遇有

争议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

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六)公路建设施工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因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

款、机械款造成的纠纷。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

三、行政复议

(一)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等

行为;

(二)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等

行为;

(三)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强制等

行为;

(四)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征收行

为;

(五)不服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确认等

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行政诉讼。

四、特定类型的调解

(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引发民事纠纷处理。

1.具体投诉请求: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

2.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

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印发《海事调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安全〔201

4〕513号)。为协助解决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

纷,提高海事调查效率,本着便民的原则,以事故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为前提。

五、特定类型的申诉

(一)公路建设与管理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公路建设质量问题。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二)公路建设环境保护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公路建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三)人事管理

1。具体投诉请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本

单位相关人事处理、处分等.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试

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六、特定类型的投诉

(一)公路建设领域

1.具体投诉请求:工程建设质量不达标问题,施工噪音

扬尘问题,高速公路运营期噪音问题。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道路运输经营领域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对新增市级道路客运经营业

户、班线或相关许可事项变更存在争议的;反映市级道路客

运经营业户和客运站经营业户违法、违规运营的;反映市

级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和客运站经营业户提供的客运服务存

在问题。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三)港航海事领域

水路建设领域:1。具体投诉请求:未履行有关建设程

序建设港口工程设施的;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擅自修改

工程设计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纠纷.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港口法》、《港口建

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经营领域:1.具体投诉请求:水运企业或港

口企业存在非法营运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等扰乱运输市

场秩序的行为,损害经营业主正当权益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

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港航海事船检领域:1.具体投诉请求:涉及港口企

业,船检单位乱收费的;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

适任证书,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

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2。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内贸部分)》。

七、纪检监察

(一)向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1.具体投诉请求:控告、检举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

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

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二)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1。具体投诉请求:控告检举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工

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八、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1.具体投诉请求:

(1)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提出;

(2)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

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

开办法》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

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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