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公死亡能否得到赔偿?有何依据与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14 23:46: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他瞒着我们)

员工非因公死亡能否得到赔偿?有何

依据与标准?

现实中很多企业和员工对非因公死亡是否能赔偿等问题还不

清楚。笔者就近期顾问单位一起非因公死亡案件提供了法律咨询,现

以此文回答“员工非因公死亡能否得到赔偿?有何依据与标准?”

答: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非因公死亡可以得到赔偿,我省一般是

14个月本人的平均工资。依据与标准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此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者非

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云南省具体标准与实操】

云南省的规章制度中均未对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的丧葬补助

费、抚恤金等作出明确的支付标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

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在对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的《复函》中作出了原则性

的支付指导方式,即“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

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

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

基数计发……”。虽然按照该标准,支付主体为企业,但省级部门已是从本省实

际出发,多方统筹,深入研究下得出的指导性意见,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

政策的精神,结合本案以及司法实践,可由社保部门参照该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如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可以建议员工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另,用人单位也可

以参照上述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附: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在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1/2

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

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

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原则上

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

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

〔1995〕118号)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注:以上系笔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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