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综合执法相.法律依据及法律条款 交通综合执法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条款
上路执法权: 上路执法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1条之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 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暂扣证件及车辆依据: 暂扣证件及车辆依据:
暂扣证件依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7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
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 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 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并责令其在十日内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3 条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 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路政扣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85 条 2 款,对公路造成较
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发《责令车 辆停驶通知书》 ,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 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共同使用部分:适用(货运、危货、客运) 共同使用部分:适用(货运、危货、客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
(1)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违反《道条》第34条,处罚依 据第69条,20元—200元。 (2)擅自改装机动车辆车辆,违反《道条》第31条,处罚依据第71条2 款,5000元——2万元。 (3)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违反《道条》第31条,处罚依据第71 条1款,1000元—5000元。 (4)使用未经年审的《道路运输证》 ,违反《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49条1项,处罚依据第71条7项,1000元—5000元。
货运稽查: 货运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
x0c(1)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违反《道条》第25条,处罚依据第64条, 3万元—10万元。 (2)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违反《道条》第23条,处罚依据第65条, 200元—2000元。 (3)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违反《道条》第27条2款,处 罚依据第70条5项,1000元—3000元。
危货稽查: 危货稽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9号令,以下简称《危货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号令,以下简称《危货管理》 (1)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违反《危货管理》第8条1项,处罚依据第 48条1项,3万元—10万元。 (2)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违反《危货管理》第8条2项,处罚 依据第53条1项,2万元—10万元。 (3)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违反《危货管理》第30条,处罚依据 第53条3项,2万元—10万元。 (4)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违反《危货管理》第45条,处罚依据第50 条,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5)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散、丢失、燃烧、爆炸、辐射、 泄漏等, 违反 《危货管理》 第33条, 处罚依据第54条, 1000元—3000 元;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6)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 台实时连通的,违反《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8条,处罚依据第71条 6项,1000元—5000元。
客运稽查: 客运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
(1)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违反《道条》第8条10条,处罚依据第64 条,3万元—10万元。 (2)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违反《道条》第9条,处罚依据第65条, 200元—2000元。 (3)倒客甩客行为,违反《道条》第20条,处罚依据第70条3项, 1000元—3000元。 (4)异地经营,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4条,处 罚依据第84条4项,3万元—10万元。
x0c(5)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7条1款,处罚依据第89条1项,1000元—3000 元。 (6)无承运人责任险,违反《道条》第36条,处罚依据第68条,限期 投保,拒不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7)未随车携带包车合同和线路牌,违反《山西省道路运输条列》第 13条、14条(旅游)处罚依据第64条4项,500元—3000元。 (8)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 台实时连通的,违反违反《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8条,处罚依据第 71条6项,1000元—5000元。 (9)超员行为,违反《道条》第35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依据《道条》第62条安 排旅客改乘;依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 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六个月 内超载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
资格证。
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1)超限运输,违反《公路法》第50条,处罚依据第76条5项,3 万元以下。 (2)擅自增加平交道口,违反《公路法》第55条,处罚依据第80条, 5万元以下。 (3)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违反《公路法》第53条,处罚依据第78条, 1000元以下。 (4)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反《公路法》第44条1款,处罚依据第76条 1项,3万元以下。 (5)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反《公路法》第54条,处罚 依据第79条,2万元以下。 (6)将公路作为机动车制动测试场地,违反《公路法》第51条,处罚 依据第77条,5000元以下。 (7)铁轮车、履带车擅自行驶公路,违反《公路法》第48条,处罚依 据第76条4项,3万元以下。 (8)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违反《公路法》第52条1款,处
x0c罚依据第76条6项,3万元以下。 (9)跨越、穿越、架设、埋设管线、电缆,违反《公路法》第45条, 处罚依据第76条2项,3万元以下。 (10)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建筑物,违反《公路法》 第56条,处罚依据第76条6项,3万元以下。 (11)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倾倒垃 圾、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违反《公路法》第46条, 处罚依据第77条,5000元以下。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
(1)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违反《出租汽车管理》第8条,处罚依据 第33条,5000元—3万元。 (2)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违反《出租汽车管理》第10条,处罚依 据第31条,3000元以下。 (3)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违反《出租汽车管理》第18 条6项,处罚依据第31条,3000元以下。 (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违反《出租汽车管理》第22 条1项,处罚依据第31条,3000元以下。 (5)绕道、拒载、中断服务,违反《出租汽车管理》第22条2项,处罚 依据第31条,3000元以下。 (6)未装置统一的顶灯和空车标志,违反《出租汽车管理》第18条4项, 处罚依据第31条,3000元以下。 (7)车前挡风玻璃未张贴营运证副本,违反《车出租汽车管理》第18 条6项,处罚依据第31条,3000元以下。 (8)异地经营,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4条,处 罚依据第84条4项,3万元—10万
元。 (9)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违反《出租汽车管理》 第18条2项,处罚依据第31条,3000元以下。 (10)车身未标设经营者全称及,张贴标价牌,违反《出租汽 车管理》第18条5项,处罚依据第31条,3000元以下。 (11)未执行收费标准不出具车费发票,不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 等客运服务设施的,违反《出租汽车管理》第22条3项,处罚依据第31
x0c条,3000元以下。
海事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河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河管理》
(1)船舶、浮动设备擅自航行或作业的,违反《内河管理》第 6 条(船 舶)第 7 条(浮动设备) ,处罚依据《内河管理》第 63 条(报废的船舶、 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第 64 条(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 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 ,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暂扣船舶、浮动 设施 ,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简称《维修管理规定》 简称《维修管理规定》
(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违反《维修管理规定》第14 条,处罚依据第49条1项,2万元—5万元。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 合格证》,违反《维修管理规定》第33条,处罚依据第52条,5000 元—2万元。 (3)维修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或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违反《维修管理规定》第23条31条,处罚依据第51条,没收假冒伪劣配 件及报废车辆,2万元—5万元。 (4)出租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违反《维修管理规定》第 20条,处罚依据第50条,2000元—1万元,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 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第49条规定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定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定规》
简称《驾驶员培训管理》 简称《驾驶员培训管理》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违反《驾驶员培训管理》第 13条,处罚依据第52条1项,2万元—5万元。 (2)非法出租转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违反《驾驶员培训管 理》第18条,处罚依据第53条1项,2000元—1万元,对于接受非法 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第52条规定的处罚。
汽车租赁管理: 汽车租赁管理:
x0c(1)未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违反《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32条,处罚依据第65条,2万元—5万元。 (2)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
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违反《山西省 道路运输条例》第34条,处罚依据第71条5项,1000元—5000元。
相关法律和职责: 相关法律和职责: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为60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 行政复议、
起行政诉讼,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79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5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2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员的,处200元—500元,超 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2000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 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交通综合执法职责 交通综合执法职责 海事稽查职责: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路政稽查职责 路政稽查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运政稽查职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
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务健康法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六、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19条,有下列搅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 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 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2011年9月28日
x0cx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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