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查监督程序相关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8 15:36: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丹东二手房出售)

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

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

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

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

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

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

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

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

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

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

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

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

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

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

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

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

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

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

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

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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