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停电的法律依据
1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规定: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
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
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
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该条规
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
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
的程序停电。
《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对停电是做如
下规定的。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
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
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
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
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
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而结合《规则》第66条规定可知,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2上述规定对供电方的不利后果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在用电方欠交电费的情况下,供电方如
采取停电的方式,最快也要在客户欠费30天后,才能停止供电,
否则就视为违法。
供电企业对于居民用户和中小用户大多采用的是每月抄一
次表、结算一次电费的交费方式,当月交费就是交纳上月的电费,
这样在用电方欠费时,如果采用上述停电方式,用户就已经拖欠
供电方至少2个月的电费了。对于大用电量的用户,有的电力企
业为防止电费风险就加大了抄表和交费的次数,大多采用的是每
月分2次或3次抄表、交纳电费的方式。而有的大用户,一户的
电费每月就多达四五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出现欠费,在供电
企业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情况下,30天后才停止供电时,该用户
已经欠费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了。当欠费用户出现经营困难或丧
失还债能力的情形时,电力企业就要承担该电费损失。如果在一
个县级供电企业出现几个这样的欠费用户,就会造成该供电企业
经营的严重困难甚至会破产。
3解决途径
3.1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避免电费风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
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
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
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和条
件,第69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和结果。当供电方有
确切证据证明用电方有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供电方在
通知用电方后,可以中止供电,直至解除供用电合同。
用电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约定交纳电费,经催交
后,仍未能交纳,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证明用电方丧失商业信誉。
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就可以大大地缩短欠费停电
的时间,使原来的至少30天后才能停电,缩短为当用户欠费时,
在供电企业通知用户后,用户仍未交费时,就可依法停电,有力
地避免电费的更大的损失,从而保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虽然这的确与《条例》的规定不符,但却并不违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抵触时,以上
位法的规定为准。《合同法》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
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所以供电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向欠费或有证据
证明将要欠费(IC卡用户用完预付电费)的用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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