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论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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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依法行政论纲2

2000年11月24日14:47应松年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

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

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植根于我

国国家的性质和政治体制。我国是人民当家

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

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①a]。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

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

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是人民民

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

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

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

并行使某项职权。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

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

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

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

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

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

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一

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

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

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法

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

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

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

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99

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两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即具有行政处罚法

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保留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

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

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有些着作将此称

为法律保留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必须由

法律规定的事项已作出某些规定。宪法第6

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

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规定

的法律保留事项是:、制定和修改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还

有“其他法律”。但哪些属于“其他基本法

律”和“其他法律”,尚未明确。最近公布

的行政处罚法,则将行政处罚,也即剥夺和

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明确规

定为只有法律才能行使。其中属于人身自由

罚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法律绝对保

留,不予授权。对于财产权的处罚,则由法

律授权。《行政处罚法》作出了这种授权:

对行政法规授予财产权各方面处罚的设定

权;对规章,则仅授予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

款的设定权。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行政机关,

法律不授予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这是迄

今为止我国法律对法律保留原则的最明确

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表述是否具有

普遍意义?即法律保留原则,是否主要仅适

用于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至于

促进公民民主与福利的行为,是否只须符合

法律的基本精神,只要在职权范围以内,行

政机关自得为之。对此,学界尚有争议。

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位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

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

含下列涵义:

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

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

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

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行

政处罚法》表述为:在法律对行政处罚已有

规定的情况下,法规、规章可使之具体化,

但必须在法律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

类、幅度范围以内,不得抵触。

第二,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

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

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①b]国务院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

章,[②b]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③b]宪法、法

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

原则。

宪法又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c]

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

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

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

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

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

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

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

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

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

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对某一问题

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

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

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

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

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

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

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

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制

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

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

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

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

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

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

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

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

授权。这就是“根据”原则的另一种表现。

[②c]显然,这些规范都是在法律“空缺”

的情况下制定的,如果一旦法律填补空白,

对同一问题作出规定时,则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就要自动让位于

法律,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或修改,或废除。

这也同样是法律优先原则的含义。

依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说,必

须有法律依据。

从广义上说,上述“根据”原则也属于依据

法律,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此处所说依据法律和有法律依据,主要是指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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