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论纲2
2000年11月24日14:47应松年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
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
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植根于我
国国家的性质和政治体制。我国是人民当家
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
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①a]。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
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
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是人民民
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
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
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
并行使某项职权。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
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
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
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
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
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
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一
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
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
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法
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
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
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
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99
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两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即具有行政处罚法
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保留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
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
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有些着作将此称
为法律保留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必须由
法律规定的事项已作出某些规定。宪法第6
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
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规定
的法律保留事项是:、制定和修改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还
有“其他法律”。但哪些属于“其他基本法
律”和“其他法律”,尚未明确。最近公布
的行政处罚法,则将行政处罚,也即剥夺和
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明确规
定为只有法律才能行使。其中属于人身自由
罚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法律绝对保
留,不予授权。对于财产权的处罚,则由法
律授权。《行政处罚法》作出了这种授权:
对行政法规授予财产权各方面处罚的设定
权;对规章,则仅授予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
款的设定权。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行政机关,
法律不授予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这是迄
今为止我国法律对法律保留原则的最明确
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表述是否具有
普遍意义?即法律保留原则,是否主要仅适
用于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至于
促进公民民主与福利的行为,是否只须符合
法律的基本精神,只要在职权范围以内,行
政机关自得为之。对此,学界尚有争议。
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位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
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
含下列涵义:
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
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
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
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行
政处罚法》表述为:在法律对行政处罚已有
规定的情况下,法规、规章可使之具体化,
但必须在法律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
类、幅度范围以内,不得抵触。
第二,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
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
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①b]国务院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
章,[②b]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③b]宪法、法
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
原则。
宪法又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c]
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
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
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
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
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
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
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
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
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
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对某一问题
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
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
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
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
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
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
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
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制
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
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
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
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
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
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
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
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
授权。这就是“根据”原则的另一种表现。
[②c]显然,这些规范都是在法律“空缺”
的情况下制定的,如果一旦法律填补空白,
对同一问题作出规定时,则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就要自动让位于
法律,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或修改,或废除。
这也同样是法律优先原则的含义。
依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说,必
须有法律依据。
从广义上说,上述“根据”原则也属于依据
法律,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此处所说依据法律和有法律依据,主要是指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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