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9 10:46: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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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案所涉及的主

要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

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

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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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

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

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

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

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

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

年的按5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

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

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

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

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

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

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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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

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

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

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

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

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

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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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

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

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

年的按5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

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

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职工解除劳动

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

议。

(2)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

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

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

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

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

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

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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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4.符合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

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企业和退出

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

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部退岗

(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

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

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

以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

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

后可以实行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部退岗的职工,改制

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

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

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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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符合部退养条

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

致,可以实行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

行与职工的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

制分流总体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

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

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

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

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

休养期间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

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退职工所享受的退待遇提取至退休

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

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

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

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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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

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退前

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

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

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部退养人员

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

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

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

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

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

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

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

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

制。

(1)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

(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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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

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

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

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

(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

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

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

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

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6.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正在的职工,可

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号)第22条:“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

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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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

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

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

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

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

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

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

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

来源

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

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

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退职工享受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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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

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

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

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

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

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

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

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

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

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

权登记手续。”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

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十九条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

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

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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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

同关系事宜。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

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

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

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凡在规定时间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

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

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

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5、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

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

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

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退工名册》

四、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的接续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

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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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

所需的各项手续。

五、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

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

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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