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与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
三、《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
十二、《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
十六、《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省平安生产条例》
1/18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
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与
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
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
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
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
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住宅的,应领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以下审批程
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
2/18
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
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
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
营期限,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展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
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
3/18
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
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
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与占
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立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立单位方可依法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4/18
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
起20日〔需要进展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20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
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
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围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
5/18
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
11、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以与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第7条:“实
行家庭承包的,按以下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
规定的,与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第8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
以下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
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
审意见。〞
13、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6/18
《中华人民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设立企业必
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
企业主管部门以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4、举办、停办农村幼儿园的许可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12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5、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22条第3款:“新建、
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划拨。〞
16、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农村居民占用耕
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7/18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与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
族聚居区和遥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新
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行政处分
1、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展建立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建立、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
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展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拆除。〞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
批准而取得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处分种类: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36条:“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处分种类:限期折除、责令停止建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
8/18
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展建立,严重影响
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立,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以。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
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去除治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39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造成损失的,并应当
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5、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9/18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
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承受义务教育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承受
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7、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
供的供养效劳不符合要求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
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效
劳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效劳协议;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8、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10/18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招用、可以并处分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15条第2款:“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
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分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9、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处分种类:责令改正,并退还收取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第95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收
取的资金。〞
三、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
的乡、村庄规划区建立的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
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展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拆除。〞
四、行政确认
1、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11/1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
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
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
明。〞
2、兵役登记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1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与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
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展兵役登记,填写
《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8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
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
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
后,应当依照本方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并告知其承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
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
12/18
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
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
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
销。〞
5、大陆居民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
〔1〕《大陆居民与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第4条:“申请结
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大陆居民与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第8条:“申请离
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6、个体演员证明
法律依据: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方法》第6条:“演员个人申领
《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申领表。
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
具证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
7、个人发布广告证明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10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
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
13/18
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14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
以下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
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8、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方法》第8条第1款:“申请经营出租汽
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
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
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9、出境旅客超额携带金银与其制品证明
法律依据: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方法》第5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国境的
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与其制品出境,按以下
规定办理:三、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
位或者城镇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
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与其饰品名称、数
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
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10、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人根本情况核实
法律依据: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方法》第8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
14/18
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
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
根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五、行政给付
1、节育手术费报销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
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
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
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
销。〞
2、优抚对象优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0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
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
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
理费。〞
六、行政裁决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5/18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七、行政征收
1、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依据:
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
征收决定。〞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57条:“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
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围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村民委员会与其成员行为的处理
16/1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
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与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
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
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经查证确有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当责任。〞
2、平安生产的协助检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省平安生产条例》第29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
权限,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进展监视检查,对平安生
产行为与时制止,并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
告。〞
3、残疾人保障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
担。〞
4、河交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乡〔镇〕人
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河交通平安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
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平安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
17/18
旅客定额的平安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平安管理的专
门人员;〔四〕催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河交通平安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8/18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7:57: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28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