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8 17:10: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律师事务所实习招聘)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与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

三、《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

十二、《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

十六、《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省平安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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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

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与

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

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

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

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

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住宅的,应领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以下审批程

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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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

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

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

营期限,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展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

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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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

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

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与占

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立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立单位方可依法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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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

起20日〔需要进展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20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

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

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围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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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

11、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以与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第7条:“实

行家庭承包的,按以下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

规定的,与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第8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

以下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

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

审意见。〞

13、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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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设立企业必

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

企业主管部门以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4、举办、停办农村幼儿园的许可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12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5、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22条第3款:“新建、

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划拨。〞

16、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农村居民占用耕

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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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与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

族聚居区和遥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新

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行政处分

1、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展建立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建立、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

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展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拆除。〞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

批准而取得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处分种类: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36条:“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处分种类:限期折除、责令停止建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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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展建立,严重影响

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立,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以。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

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去除治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39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造成损失的,并应当

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5、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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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

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承受义务教育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承受

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7、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

供的供养效劳不符合要求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

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效

劳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效劳协议;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8、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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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种类:责令停止招用、可以并处分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15条第2款:“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

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分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9、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处分种类:责令改正,并退还收取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第95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收

取的资金。〞

三、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

的乡、村庄规划区建立的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

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展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拆除。〞

四、行政确认

1、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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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

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

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

明。〞

2、兵役登记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1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与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

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展兵役登记,填写

《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8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

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

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

后,应当依照本方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并告知其承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

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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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

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

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

销。〞

5、大陆居民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

〔1〕《大陆居民与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第4条:“申请结

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大陆居民与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第8条:“申请离

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6、个体演员证明

法律依据: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方法》第6条:“演员个人申领

《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申领表。

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

具证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

7、个人发布广告证明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10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

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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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14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

以下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

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8、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方法》第8条第1款:“申请经营出租汽

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

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

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9、出境旅客超额携带金银与其制品证明

法律依据: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方法》第5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国境的

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与其制品出境,按以下

规定办理:三、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

位或者城镇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

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与其饰品名称、数

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

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10、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人根本情况核实

法律依据: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方法》第8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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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

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

根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五、行政给付

1、节育手术费报销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

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

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

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

销。〞

2、优抚对象优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0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

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

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

理费。〞

六、行政裁决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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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七、行政征收

1、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依据:

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

征收决定。〞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57条:“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

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围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村民委员会与其成员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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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

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与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

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

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经查证确有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当责任。〞

2、平安生产的协助检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省平安生产条例》第29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

权限,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进展监视检查,对平安生

产行为与时制止,并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

告。〞

3、残疾人保障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

担。〞

4、河交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乡〔镇〕人

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河交通平安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

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平安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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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定额的平安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平安管理的专

门人员;〔四〕催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河交通平安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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