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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能分包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
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
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
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
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
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针对施
工来讲的,这里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
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
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针对勘察、设计规定的“建设工程
主体部分”是指什么,法律上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
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根据行业习
惯确定。
在建筑设计行业,“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通常是指建筑、结构、设备、电
气四个主专业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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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设计实务来看,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四个主专业的设计,不仅需要具备相
应资质和能力水平的设计团队才能完成,而且需要专业间默契的配合。如果可以
分包,那么可能出现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团队完成设计的情况,或者由于团队之
间配合不善导致不能提交高完成度的设计产品等情况。总之,可能会导致不能满
足客户需求的情况,不仅降低了设计产品的质量,更会影响设计单位的声誉和市
场竞争力。
李胜利:
第一,住建部颁布的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5:建筑工程
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建筑、结构、机电三类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单
专业设计业务,如果不允许单体工程设计四大专业进行拆分,三类设计
事务所岂不是没有承接单专业业务的可能?
第二,住建部1992年4月3日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
标准》(建设部建设字第186号文)附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
评定标准》修编条款说明”第5条规定:
“本《标准》中所述的主体专业指在各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过程
中起主导作用的专业,并对工程项目的适用,安全、经济等方面起着决
定性的作用,一般工程项目的主体专业由二个(详见下表),对于特殊
工程和特殊设施(如纪念碑、塔、电视发射塔、总体设计、环境设计、
建筑小品等)的主体专业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
一般民用公共建筑主体专业划分表
项目主体专业
一般居住及公共建筑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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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信、电力调度楼、变配电站建筑
锅炉房、空压站、煤气、氧气发生站结构暖通
冷库、空调、洁净室等建筑建筑暖通
水厂、污水处理、给排水设施等结构给排水
据此,一般居住及公共建筑的主体专业为建筑和结构专业,如将“应
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主在建筑设计中解释为单体工程的
“主体专业”一般只能是建筑和结构两个专业,这种限缩解释的方法有
利于扩大设计单位的经营范围,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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