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
一、执行异议
现行法律中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如下:
1、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
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
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
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
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
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
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1/3
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
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
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
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3
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
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9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
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7:41: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276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