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9 00:42: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无锡市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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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

现行法律中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如下:

1、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

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

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

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

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

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

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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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

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

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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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

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9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

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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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规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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