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有关通知的生效时间
1.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2.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3.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4. 第十八条(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5.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6. 第二十一条(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7.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通知的生效时间
1.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2.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要约不能撤销的例外
例外 1.要约人=有效期+其他方式;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本着信赖行事
案例(1)5.1 招标书→A公司----------------------B公司
(2)商业谈判 (4)5.20投标书(水泥商+木材商+砖瓦商)----------------- B公司--------------A公司
(3)5.10----------要约→ B公司
(5)6.1---撤销要约的通知→ B公司( 6.15中标)
(6) ←承诺通知( 6.15) ----B公司
争议:水泥、木材、砖瓦等商人认为合同不成立,原因是6.1已经撤销了要约;B公司认为合同成立,原因6.1撤销要约的通知无效。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变更要约的承诺的效力
1.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承诺无效=拒绝要约=新要约=反要约
2.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1)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合同条件=要
约内容+承诺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
(2)例外情形下=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收到该承诺的人按照下列原则表示反对:a.反对的时间=毫不迟延的表示反对;b.反对的理由=承诺与要约之间存在差异
3.公约比各国国内法更明确的地方=有判断“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标准,对要约中7个条件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1)货物的品质规格;(2)数量;(3)价格;(4)交货=时间+地点+方式;(5)付款=时间+地点+方式;(6)赔偿范围(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
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
发送迟延造成的逾期承诺 ①原则上=无效=合同不成立
②例外=有效=合同成立=收到逾期承诺的人立即表示同意
7.10 要约 → 7.15
A公司------------B公司
8.4 ← 承诺通知7.30
邮寄耽搁造成的逾期承诺 ①原则上=有效=合同成立
②例外=无效=合同不成立=收到逾期承诺的人立即表示发对
7.10 要约 → 7.15
A公司--------→B公司
8.2 ← 承诺通知7.20
2.保全义务
2.1.保全主体 由占有货物的一方采取,而不论对方是否违约
2.2.保全措施 2.2.1.把货物存放于第三人的仓库;2.2.2.及时转售于第三人。
2.3.保全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否则行使留置权。
三、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实体条件1.一方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⑴损害程度是否严重;⑵损害结果是否可以预知。
违约 损失
A公司---------→B公司
2.期限-宽限期-解除合同
形式条件1.判决解除制度=法国等少数国家
2.单方通知解除=公约+多数国家+中国法
3.自动解除
法律后果1.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必履行
2.已经受领的义务=相互返还
(二)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救济措施的种类1.一般情形下=中止履行合同
2.将构成根本违约时=解除合同
3.根据受领义务得到的利益=相互返还
4.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5.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采取救济措施的条件和后果 1.前提条件=有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证据=不能基于主观臆断=怀疑+担心
2.形式条件=通知对方
3.时间条件
4.法律后果 ②中止履行 ①预期违约
A公司-------------B公司
④恢复履行 ③提供充分担保
⑷中止或解除 ⑶无担保或不充分
五、损害赔偿
(一)赔偿原则、范围和限制
赔偿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2.损害赔偿可以和任何救济措施同时并用的原则
赔偿范围1.直接损失;2.可得利益损失(利润损失)
赔偿限制1.可预见损失限制=合同订立时,违约方可以预见的损失。
2.没有违反合同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存在“替代交易”时的计算
计算原则=按照“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注意问题:①进行替代交易的附带费用
②替代交易的原则a.时间=合同解除后的合理时间之内;b.方式=以合理方式进行。
不存在替代交易时的计算
⑴原则=按照“合同价格”与解除合同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计算
“时价”=交货地的现行市场价格
⑵例外=买方接收货物后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价格”与买方接收货物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计算
二、货物风险转移
(一)确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国内法规定的原则1.物主承担风险=法国+英国=风险随所有权转移
2.交货风险转移=多数国家=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CISG和惯例规定的原则 1.合同约定优先2.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3.货物“特定化”是前提条件
(二)普通合同的风险转移时间
货交承运人的合同①有义务在指定地点
卖方---------------→承运人
②无义务在指定地点〔第一承运人〕
注意两个问题:①卖方保留所有权不影响风险转移②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货交买方的合同 ①卖方营业地
卖方-----------------------------------买方
②卖方营业地之外的特定地点
①卖方营业地交货的:如果买方在合同期限之内提货=买方提货时;如果买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提货=期限届满时。
②卖方营业地之外的特定地点交货的=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到来时
注意: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三)路货交易合同的风险转移时间
路货交易的概念t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交易〔路货交易=在途交易〕
①10.1 ③11.1
美国卖方-----承运人--------------------------------鹿特丹
②10.15
美国卖方--意大利买方
CISG的规定 〔1〕原则==合同订立时转移[2〕例外:a.合同订立时卖方隐瞒的;b.合同订立时卖方移交单据的。
中国《合同法》 《合同法》=采纳公约的原则规定+没有采纳例外
司法考试案例: 货损a 货损b
A公司-----------------B公司------------------C公司
分析:①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②A公司货交承运人;③货物损坏a;④B公司解除合同;⑤A公司与C公司订立合同;⑥货物损坏b;⑦货物到达B、C公司所在地
《2000年通则》 没有规定=采用C组术语:适用公约或者国内法
(四)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一般后果1.如果风险转移之前,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卖方承担风险
2.如果风险转移之后,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买方承担风险
①原则=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解除
②例外=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可以解除=货物灭失损坏因卖方原因引起
卖方根本违约与风险转移 卖方根本违约:1.一方面不影响风险转移;2.另一方面不影响买方有权采取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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