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质量法》的不明确规定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颁布于____年,____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进行了修改,它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已实施
了__年之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执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其中
一些规定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该法侧重点在于
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规范,而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虽有第三章
第二节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
执行上仍有难以操作之处。现笔者从自身执法工作实践谈谈一孔之见。
有一案例:某个体户从正常渠道,以正常的价格购进附带有《合
格证明》的、酒精度为__%(v/v)的白酒进行销售,并按规定索证索票
检查验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计划对该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检测,
经法定检验机构监测其实际酒精度为__%(v/v),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
依据其明示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工商机关考虑到该酒不是卫生指
标不合格,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最终裁量适用《产
品质量法》第三十X五十X五十X五章罚则,第四十X五十X五十X
五十X五十X五十X五十X五十X五十X五十X五条规定“销售者销
售本法第四十X五十X五十X五十X五十X五十X五十X五十三条也
按照上述方式作相应的修改。
二、制定《商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进一步明确商
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更加科学的产、商品质量监
督管理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
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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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7:27: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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