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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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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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

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

《××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

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

《××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

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

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

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

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

规;

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

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

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国

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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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

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

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

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

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

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

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

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

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

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

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

“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

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

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

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

在为客户进行咨询时,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

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做

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但在企业实践中常见

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

制度类别的名称用错的也偶尔见之一二。

规定首先是个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

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

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只有政府的告示和

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

办法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

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

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细则也称实施细则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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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职能部门,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

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

三词语的相同之处是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

意思。而不同之处则是: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

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

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

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

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

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

属于补充性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地方行政规章由省级地方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

条例只是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有民族自治条例,和规章性质的条例。

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

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区别:制定主体不同,如上所述。

效力也不同:地方性法规高于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与

行政法规是平级的。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委

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的政府制定

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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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办法……条例的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

常是《××法》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

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

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

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

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

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

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

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附:我国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是我

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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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

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

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

《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

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

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

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

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

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

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

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

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

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对所

有国家机关、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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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制度〖system〗: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规定〖stipulate〗∶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

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办法

bànfǎ∶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细则〖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

等的详细的规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

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

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同:四个词语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异:制度: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例如:社

会主义经济制度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例如:出

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

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础性,预设性,指导性和阐述性而已。

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关系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

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条例、规定、办法等都

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

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

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

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行政法规制定程

序日国务院发布的21月4年1987(见条例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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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

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

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

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

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

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

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

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

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

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

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

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

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

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

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法律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全国通用。法规,条例由国务院

审议并通过,全国通用,但法律效力较差。条例也可由地方较大城市

人大通过,只能在本地区实施,属于地方法规。意见和实施细则一般

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提出,本一级政府审议并通过实施。

法律: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全国适用;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前者是国务院颁发的,全国适用,后者是地方人大制定颁发

的,仅在当地适用。条例一般也是法规的一种,办法和意见级别更低,

要看是哪一级政府制定的,一般属于规章级别,是地方政府或者国家

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也要看是哪一个级别的,一般是授权国务院

直属机关制定的,其效力见于细则里面。

如果分级的话:

法律是第一位,人大的权力最大,产品可信度高,以下的都以人大的

产品为执行标准,如违反了人大的产品,一概无效.

,是指地方的人大以全国人大这位龙头大哥的产品为依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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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对照当地的情况制订的实际执行标准.操作性是最主要的方面.

条例:政府机关的产品,政府机关同时要服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这

俩大爷的产品执行标准.同时又要表现一样,就做了些对一些实际事

务进行规范和要求的东西,就是条例.

细则:解释性的文件,解释法律法规,并详细规定做法

办法:更详细的做事规定,规定了做什么事按什么程序,要注意什么.

法律: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

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

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

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条例: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

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

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

范类公文。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

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

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

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

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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