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经营活动中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制裁和打击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以防止资产流失,避免人为故意、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邦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司、众团体及职工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
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
第三条在资金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损害公
司的行为有:
一、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贷款、集资或以其他名义筹集资金的行
为;
二、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使用公司资金进行各种投资,包括购买
各种长短期债券、进行各种长短期投资的行为;
三、未经公司批准,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进行信贷担保或财产抵押
担保的行为;
四、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行为;
五、挪用公司人、财、物,以入股、合资或独资等形式兴办财务
决算以外的经营实体,进行账外活动获取收入的;
六、利用公司无形资产(公司名称、商誉、商标等)进行账外经
营活动的;
七、未经公司批准利用公司资产,以“以物易物”形式进行账外
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公司物品和提供劳务、运输等服务及用公司设备擅自承
揽加工,收取的款项未纳入财务决算的;
九、擅自出租、出借和出售公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报废积压
物等物资所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财务决算的;
十、涂改、伪造各种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出入库单据等)
获取非法收入的;
十一、巧立名目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回扣”占为己有,不入
财务账,损害公司名誉及利益的;
十二、擅自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结算过程中弄虚作假,假列费
用支出用途,套取现金的;
十三、为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以各种方式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物资,损害公司总体利益的行为的。
第四条在购销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损害公司的
行为有:
一、采购业务中,以次充好,提高价款,购进次品、废品或未抬
高价款,但购进次品废品或销售业务中擅自削价降价处理产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赊销产品和在采购中未核实对方资信即先预
付货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又无法追回货款的;
三、故意或过失给用户多发货物且货款无法追回的,或采购单位
收到货品后,不及时清点而造成数量短缺且无法索赔的;
四、在清欠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以归并、分立、设子公司、歇业
等形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不及时汇报或汇报该单位领导不及时采
取措施,致使欠款无法追回的;
五、未经授权或经授权持证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马虎
代理、不负责任或超越代理权范围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未按公司规定对有关欠款及时追索,以致诉讼超过时效使公
司权益受损的。
第五条其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超越本人职责权限,擅自给公司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或有
关人员提供公司资料,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将自己有义务管理或监督的物资损坏、变质、
丢失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因原始记录不完整或会计账目不清,原始单据保管不善致使
公司债权无法主张等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因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
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其他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处罚种类及适用
一、责任人因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扣除其1—3个月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二、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扣除其3—6个月奖金,下调1级工资,行政记过或记大
过处分。造成损失属单位责任时,扣除单位主管领导1—3月奖金,
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责任人因过失或故意造成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损
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或开除,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若属
单位责任,扣除该单位主管6—12个月奖金,下调2至3级工资,
行政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凡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了公司利益并且责任人或单位取得了
非合理收入的,其收入全部追缴,责任人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
比照以上条款,加重处理;
五、凡受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当年不得晋升;
六、责任人是党员的,按照党纪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对损害公司权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
凡属故意行为,一律承担赔偿责任;属过失行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
任。
第九条对不主动上缴不合理收入的单位,应当加大考核指标,
从严考核。
第十条公司员工都应当对本公司利益负责,对损害公司合法权
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接受举报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公司依照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给
予奖励。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人事、法务等部门有权对损害公司合法权
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有权查阅相关
资料。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部门在接受有关活动时,单位及个人必须如
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人事、法务等部门处理本规定所涉事件时
应当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案情,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实实际挽回的
损失额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调查、核实部门的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
放纵或暴露举报人员的一律从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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