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以上以下“表述的界定
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的法条中,都有很多“以上以下的表述”。比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
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
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
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
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应当怎样理解法条中关于“以上以下”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
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
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因此按法律的规定看“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比如“两年以上”中的“两年”即为本
数。本数,就是所称之数,本位之数,参照之数。“以上”不同于“高于”、“超过”。按
照上述“包括本数”的规定,“以上”是从此开始的意思。如“二人以上”其起点就是二
人,而并非要求三人或者更多的人。而“高于”、“超过”则是在此之上或者多于此的意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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