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五项禁令“等法
律法规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
令”、最高检“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五个严禁”
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
(1994年12月21日)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控告、求助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
推诿等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
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
活动提供保护。
中国公安部“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
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
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
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2000年2月29日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
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
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
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
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
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
诿等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
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
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
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
案。
三、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
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
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四、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五、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
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
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六、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
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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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羁押室,讯问一般在看守
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6)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后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
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的一律给予
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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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
“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9]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
院: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五
个严禁”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
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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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
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
执行岗位。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
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
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
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
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
为。
第三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
正当交往”,是指违反、司法部《关于规范法
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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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
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
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
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
动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
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
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
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
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人民法
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
合同。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
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
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
门。
第九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进行检查。一经核实,需要调
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
“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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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
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
序办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
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
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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