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权利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4-12-14 18:41: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汪娟)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

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

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

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

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

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

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

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

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

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

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

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第一,关于权利。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

“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

其一,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其二,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其

三,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其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五,折中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

其六,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其七,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

资格。其八,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其九,可能性说,

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其十,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

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

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

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

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

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

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第二、关于义务。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

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

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首先,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

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其次,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

两个部分:一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

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二是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

讯逼供,等等。

第三、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一是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

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

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

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

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

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

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三是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

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

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

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首先,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

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

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

一方也不能存在。其次,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

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

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

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再次,从产生和发展

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恽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

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

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

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

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

阶段。最后,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

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

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

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

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

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

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

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

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

养扶助父母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

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

辅相成,互相促进。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

精神生活的满足。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

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为国

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义务的益处,更

能促进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

合,具有双重性。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还表现为: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

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

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

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

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

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

为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

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

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大学生应该通过对权利义务关

系的学习,解决自身权利义务观缺位的问题,增强社会责任感。表现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有的人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忽视他人的权利,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

的权利;有的人只讲国家、集体、他人应为自己做什么,不讲自己应为国家、集体、他人做

什么,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我们大学生应深入认识承担责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履行

义务是守法用法的基本要求。我们大学生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还是今后走上工作岗位,都

要忠实履行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义务,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奉献,是一个合格大学生的基本品质,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大学生全面

发展的重要途径。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

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将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义

务为非法定义务。非法定义务与习俗、道德相联系,履行非法定义务更需要奉献精神。加强

对非法定义务的学习和认识,把道德要求自觉上升为义务要求,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的重要

学习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学习任务,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懂得,一个人想要享受权利就必须

先履行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别人和自己权利的实现,从而不断提高履行强制力约束

的法律义务和非强制力约束的道德义务的自觉性,使奉献成为我们大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

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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