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设定从业人员平安生产义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
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
需担当相应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
大量事故案例表明,绝大多数生产平安事故属于从业人员
违章违规操作引发的责任事故。导致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的
主要缘由有四个:一是法定的平安生产义务不明确;二是从业
人员的平安素养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根据操作规程和规章
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三是因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
担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足;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
法律规定畸轻,不能引起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由此可见,要
实现平安生产,必需加强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照章作业的责任
感,对从业人员平安生产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平
安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平安生产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平安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
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二是从业人员必需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
事,不是违章违规;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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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供应
法律依据。
二、《平安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基本义务主要
有四项:
(一)遵章守规,听从管理的义务
《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管
理……”依据《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从业人员必需严格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
产经营作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
产经营,确保平安的详细规范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平安生产。事实表
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平安事故
的主要缘由,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定发生生产平安事
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进行平安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状况。对
这些平安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需接受并听从管理。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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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听从管理,违反平安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赐予批判训练,依
照有关规章制度赐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平安,生产经营单位
必需为从业人员供应必要的、平安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开或
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但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
缺乏平安学问,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
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
发的人身损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比如煤矿矿工下
井作业时必需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需佩
戴平安带以防坠落,等等。另外有的从业人员虽然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但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而发生人身损害
的案例也许多。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
员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平安和生产经
营单位平安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
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担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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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把握平安生产技能的义务
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
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平安技术特性和要求。随着生产
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平安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
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平安素养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平安
生产意识和平安技能的凹凸,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安
牢靠性。特殊是从事矿山、建筑、危急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用
高科技平安装备的从业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平安学问,娴
熟的平安生产技能,以及对担心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
的预防、处理力量和阅历。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平安生产技
术学问和力量的需要,必需对新上岗和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特
地的平安生产训练和业务培训。很多国有和大型企业比较重视
平安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的平安素养比较高。但是很多非国有
和中小企业不重视或者不搞平安培训,有的没有经过特地的平
安生产培训,或者简洁应付了事,其中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应
有的平安素养,因此,违章违规操作,酿成事故的比比皆是。
因此,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平安素养的法定义务,
《平安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训
练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学问,提高平安生产
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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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平安技能,预防、削减事故和人员伤亡,
具有乐观意义。
(四)发觉事故隐患准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他们是事故隐患和担心
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很多生产平安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
业现场发觉事故隐患和担心全因素后,没有准时报告,以至延
误了实行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假
如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准时发觉并报告事故隐患和担心全因素,
很多事故就能够得到准时报告并得到有效处理,完全可以避
开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所以,发觉事故隐患并准时报告
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为此,《平
安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
担心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
人员必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准时发
觉事故隐患和担心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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