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更新时间:2024-11-08 16:51: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婚嫁假期)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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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答: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

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和

义务是“实在”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

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它

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

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

规定。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

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

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③任何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

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性告诉人们,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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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经济迟滞甚至破坏社会

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表现为:

①它们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和促成一定阶级(集团)的利益或社会的普遍利益,

实现政治经济统治和公共管理(社会控制)的手段。

②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不管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每项权利的享

有和行使都同主体获取一定利益联系在一起。从更深层次上讲,没有对利益这一目的的关注,

就不会产生对权利这一工具的需要,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当然,作为权利之基础的

利益不能是纯粹个人的利益或仅仅与个人有关的利益,而是能够被人们普遍享有、获得广泛

关注的利益,即可能互相竞争的利益。正是这种利益的竞争推进着权利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5)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权利的能动性和可选择性首先意味着法律权利给了权利

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

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以及放弃某些可与人身相分离的权利的自由。权利主

体可以自主决定其是否实际地享有、行使或实现某种权利,而不是被迫地去享有、行使或实

现该权利。义务则是受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更不能拒

不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是否履行义务,其是无所选择的,除非有一个更紧迫的义务发生,以

致义务人不得不先履行后者。

2.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在法学、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答: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

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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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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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

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

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

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

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

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

务。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

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

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

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

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③民法调整着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

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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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过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

对这种行为所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保护人们的法

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

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

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

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③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

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利”,或者规避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

④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

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

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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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

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

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

治秩序。

②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

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

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这使现代社会的法(特别

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

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和谐、国际和平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

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

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范畴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3.如何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类?

答: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主要包括:

(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

依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将二者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

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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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方式所作的分类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

极义务。

(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

权利和义务。

4.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从法理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

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

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

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①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②在具体法律

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

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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