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更新时间:2024-11-13 04:17: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法国旅游签证)

永嘉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贯彻国务

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提高广大干警依法

行政水平,推进我县“法治永嘉”建设,按照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永政发

„2006‟15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

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广大干警行

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的,忠

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

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

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

众的利益。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

体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

显增强,执法数量明显增加,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质量

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

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

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局法制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

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

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

能的科室(中心),包括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

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

2

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

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

机构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

发[1980]19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职能(7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

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

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

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3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

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

提交有关文件。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接受

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3、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

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

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住所地

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七条:申请人通过

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

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

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5、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

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

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

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

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

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

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

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

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

报执业登记机关。

5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

日。

7、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

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

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

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

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二)行政处罚职能(6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

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

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对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公证

员的行政处罚

6

处罚种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报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

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

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

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

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

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

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

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7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

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

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

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

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

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

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

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75项。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

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

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骗取通过

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

处臵本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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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

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

法律服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

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三倍以下,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法律援助

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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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

6、对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

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服务

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

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行政监管职能(7项)

1、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1)对国有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

协会的监督、指导。

2)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作律师

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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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伙律师

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

和监督。”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

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司法行政

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4)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分

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5)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律师

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

机关的监督检查。

2、对律师的监督

1)对专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

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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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兼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兼

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

督、指导。

3)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

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

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

及时予以撤换。

4)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

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

指导、管理和监督。

5)对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6)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

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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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3、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

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

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香港法律执业者、

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

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对公证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

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

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

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

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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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

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5、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

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证员执

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

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

及受奖惩的情况汇入执业档案。

6、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

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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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

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

服务机构的监督。

7、备案

1)对实习人员的备案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

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合作律

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合作律师事务

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

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伙

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

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四)其他行政行为(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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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七条: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

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

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2、非行政许可事项

1)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

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

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公证

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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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证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

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臵调整方

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

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3)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

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

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

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18

5)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

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

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

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6)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

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

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援助审批

1)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

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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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

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2)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

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

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

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

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在

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

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4、行政奖励

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给予表彰、奖励。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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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第

三款: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

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

(处)批准。

5、责令改正

1)对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公证机构

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

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正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

改正。

2)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管理中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经

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3)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

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

21

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

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4)对律师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授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

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

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

6、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

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

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

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

22

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

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

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

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

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

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

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

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

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

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1、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2个)

23

依法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

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公证员

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初审,基层法律服务所

业务接待站(点)设立申请审查等行政许可职能;实施对没

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

护业务人员、违法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机

构的处罚等行政处罚职能;实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

机构的监督,实施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

法律顾问的监督、实施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备案等行

政监督;实施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机构变更审核、

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

核、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等非行

政许可事项,责令改正,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基层法

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岗位执法职权:

1、对以下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执业证申领申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地顾问申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内地律

24

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申请;

公证机构设立申请;

公证机构变更申请;

公证员执业申请;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2、对以下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律师的执业活动;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

律师和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

3、对以下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

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

4、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5、办理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或变更核准手续;

6、接待、办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信访、投诉事项。

25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要

求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要求: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发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纠正的,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香港、澳门法律

顾问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

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证机构、公证员、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予行

政处罚的,于立案之日起40日内提出处罚意见;依法需要

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

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

和案件材料移送办公室组织听证会;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

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26

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5、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

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制度

建设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6、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40天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不推诿、敷衍、拖延;恪尽职

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

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情节严重的,给

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2条)

2、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3条)

3、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员职务任免过程中,有

27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

证职能行为及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

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

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3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77条)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60条)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2条)

7、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

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

8、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

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

28

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9、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

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科长岗位:

对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

报。

对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

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意见,报分管局

长签发。

对安排或者推荐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

民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处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

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实施。

对处罚建议,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批

准后实施行政处罚,需上报上级处罚的,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信访投诉事项提出的办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

意见。

29

科长执法责任:

对科室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的法律责任。

2、基层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1人)

实施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

励。

岗位执法职权:

受理各地申报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

员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及时受理各地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

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要求:客观、公正。

岗位执法责任:

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公务员法》第55条)

科长岗位:

对有关行政奖励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计生

委、纪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做好衔接,作出符合或者不符

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县政府签发。

科长岗位执法责任:

30

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办公室(法制员)(执法岗位1个)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办

理行政赔偿案件;对内部行政执法的监督。

岗位执法职权: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3、组织听证会;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5、接待、办理对司法行政有关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2、及时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在3日内提出是否

予以立案的意见;在40日内对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审

查意见。

要求:依法、公正,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案件调查机构移送的听证案件的有关听证事项。

要求:按规定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听证准备事项,准确

31

记录听证会内容,起草听证报告;制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案卷材料返回案件调查机构。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

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查。

5、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不推诿、附言、拖延;恪尽职守,

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公务员法》第55条)

2、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

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

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

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主任岗位:

32

对法制员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立案的意见,在1日内提

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提出的关于行政赔偿请求

处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对法制员提出的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局长审定或提

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

领导批准。

对援助申请人的异议提出的办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定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主任岗位执法责任:

对法制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的法律责任。

4、“148”法律援助中心(执法岗位3个)

依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

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等工作;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

律援助义务;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依法进行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1、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

意见。

2、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终止法

律援助、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等事项;

33

3、奖励建议。

4、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进行监督。

5、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

查,提出处罚建议。

岗位执法流程及执法目标:

1、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不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要求:及时办理、审查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2、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在2个工作

日内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要求:指派及时、符合操作要求。

3、对法律援助人员或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事项,

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对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要求法

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提出

奖励建议。

要求:建议合法、公正。

34

6、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

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7、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履行

法律援助义务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8、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人员拒绝履行

法律援助义务、谋取非法利益、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岗位执法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

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

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2、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35

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主任岗位:

对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

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核准意见。

对提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变更法律援助人员建议及对在

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建议,应

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对提出的处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后报分

管局长审核。

主任执法责任:

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

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

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局政务公开栏

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结合检查年度

重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

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

36

况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委监察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

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

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局内设

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考核档次建议。

4、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

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结合局目标责

任考核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本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年终评先受

奖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

评先受奖资格。凡年度考核优秀的执法机构,将予以表彰。

九、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办公室、“148”

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

37

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

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

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有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处、办公室、

“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

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

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发现的

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

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

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

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

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

38

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

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

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

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检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

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

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局内设行政执

法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办

公室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政治处依

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局纪检监察室

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

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行政首长申请复

核,局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

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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