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的法律认定与责任

更新时间:2025-01-10 09:30: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俄罗斯产假)

目录
一、 产生“恶意差评”行为的原因t1
(一)网络发展环境t1
(二)产生“恶意差评”普遍性的原因t2
二、“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t2
(一)职业差评师t2
(二)竞争对手的“恶意差评”t3
(三)网民出于其他“恶意”的差评t4
三、“恶意差评”的法律责任追究t5
(一)对“恶意差评”行为规制的正当性t5
(二)立法保护现状t5
(三)“恶意差评”行为的可处罚性t6
四、关于“恶意差评”行为在法律发展方面的设想t7
五、 结语t7
参考文献:t8

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责任

郭露


【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购物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网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融入这片新市场,使得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因为消费者无法看见到具体的实物,使得网络上的东西质量出入很大,电商平台便推出一种信誉评分机制,本意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优质产品,形成更好的竞争环境。但高的信用评分为商家带来更多销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心怀不轨之人的目光。本文的目的就是研究恶意差评的行为认定问题与法律方面对其的规定。本文以一些案例与事实举例来说明一些商家遇到恶意差评行为,在法律中应如何描述,如何认定及追责及法律对商家如何保护。
【关键词】恶意差评;;反不正当竞争;名誉侵权

On the legal cognizance and responsibility of "malicious bad comment"

Guo Lu

Abstract: shopping is essential in our daily lif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shopping, more and more operators integrate into this new market, which makes the competition pressure more and more. As consumers can no longer see physical products, the quality of online shopping products is uneven, e-commerce platform will launch a reputation rating mechanis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is to facilitate consumers better choice of high-quality products, to form a better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But the high credit score brings more sales to businesses, as well as the eyes of some unscrupulous people.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study the behavior identification of malicious bad comments and the provisions of law.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 number of cases Examples and facts are given to illustrate how some merchants encounter malicious bad reviews, how to describe them in the law, how to identify and hold accountable, and how to protect the merchants by law.
Keywords: malicious bad comments; racketeering; anti-unfair competition;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一、产生“恶意差评”行为的原因
(一)网络发展环境
自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的便利,为了方便交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如淘宝、唯品会等电商平台。企业,商家或个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电子

商务平台共享资源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有效且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而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今天,其快速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与增长。由于网上购物的快捷性与简便性,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与商家涌入这片新市场,也正因如此使得网上交易额不断激增。但是在这片新市场欣向繁荣的发展的表象下也逐渐涌现出一些由于在网上虚拟市场快速交易带来的严重的信誉问题。这些电子商务平台,为了完善平台管理,保证良好的交易氛围与对商家的规范,获得更多的顾客资源与良好的口碑,如“八仙献宝”一般各有千秋,但不约而同的都推出了一种售后评价的信用机制——“买家评论”。
(二)产生“恶意差评”普遍性的原因
购买交易网站平台上推出的这种信用制度,本是为了更好的管理网络交易秩序,在此种虚拟市场交易中使商家能在交易过程中有所忌惮,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他消费者也可根据该产品或店铺评分以及“买家评论”做出选择,该机制原则上能有效避免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净化消费环境。但因在人们在网上购物往往更喜爱的是那些信誉度高的卖家,这就如同水与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信誉度就如同是水,有了水,舟才可以远渡而行,但若水中暗藏惊涛,则舟也会因水而覆。也正是因为信誉度在商业交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让一些居心不良者看到了其中巨大的“商机”而产生了不法之念,一个灰的利益链随之滋生,甚至出现了“恶意差评师”这一职业,还有一些其他的恶意差评现象,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的评论,利用不知情的公众舆论损毁商家声誉的。这些恶意差评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商业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法律,是对法律威严的一种挑战。
二、“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
(一)职业差评师
“职业差评师”又叫“恶意差评师”,即带有“恶意”的对商家或商品进行差评、恶意评分、恶意等不合理行为。职业差评师针对的目标体是网络店铺商家,其原因主要是网络环境复杂,而职业差评师正是利用网络,在网络背后以给商家差评为操作手段商家。他们经常的表现是向网络商家付款订货,若商家发货,则退货并予以差评,若商家不发货,则会投诉商家缺货等,影响商家信誉评分,然后向商家打电话以撤销差评为条件,向商家索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罪,“恶意差评师”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用威胁或其他方法向商家索要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中对行为的认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但因罪属于数额犯,财物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多次时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一般数额较小,通常情况下只是向商家索要几块或者几十块,达不到犯罪程度的标准。由于行为人“多次”的“多次”不好认定,故也很难有确切证据以犯罪论处。虽然“恶意差评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对达到犯罪标准的规定,取证在实际生活中的困难,因此,即使有个别人被处罚,但大部分人抱着“反正也不犯罪,抓到赔点钱就好了”的侥幸心理,仍然在网络上向商家,使得这种情形在网络屡禁不止。
2017年春节前后,杜某伙同邱某等职业差评师以撤销差评为由,三人先后五次淘宝店家,从中获利共计2万多人民币,于2017年6月三人先后被警方抓获,2017年11月7日,海门法院一审判决,判处三人罪并处罚金,三人均未上诉;三人在获刑后再被淘宝公司以杜某等三人恶意评价涉嫌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三人赔偿一元,并且要求杜某等三人在淘宝网首页公开道歉。[ 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案一审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宣判淘宝公司胜诉,支持其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该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以侵权为由起诉网络“职业差评师”的案件,该案也是职业差评师因罪被判刑的代表性案件。此案的宣判是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差评师一个威慑也是一个警醒。在交繁复杂的网络中,在这片虚拟市场中不是做什么都能够被悄然隐藏的,法律没有擦边球可打!
(二)竞争对手的“恶意差评”
“恶意差评”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途径购买产品后,一种毫无根据的出于恶意且针对商家的不合理评论,以该种方式影响商家的信誉来降低竞争,如果同行业竞争者采取此种方式,这便是不正当竞争。
一方面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完善,平台规则越来越严密,另一方面,卖家却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这种船挤船的景象中,一些不良卖家利欲熏心,采取恶意的手段去打击竞争对手。如在我的购物体验中碰到有人在所有买家的评论下方再评论,宣称自己买到假货,店铺售假,但对其他买家的质问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并且该行为人并未有已买该产品的标识,店家后来在店铺首页发声明澄清,此人为同行业恶意竞争者,已交由淘宝平台处理。还有些商家还未发货差评却先到了。如果商家收到这种毫无根据的,跟自己产品出入很大的,就要怀疑是不是竞争对手的恶意评

论,以达到恶意竞争的目的。还有许多其他恶意竞争的行为,这些恶意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商业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虚构传播不合理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一些买家利用给商家差评的行为,虚构并传播虚假的信息,损害商家声誉以达到恶意竞争的目的。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行为的损害时,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适当的损害赔偿。
(三)网民出于其他“恶意”的差评
除了一些职业差评师和不正当竞争的同行的恶意评价外,还有一些网民出于各种不合理的原因给予商家差评,损毁商家名誉。如近期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个事件,一名淘宝卖家在朋友圈贴出与某买家的聊天截图,该买家在此淘宝卖家的店铺中购买化妆品等特殊性质的商品,由于该店铺首页有明确声明:“由于化妆品产品的特殊性,非商家原因不予退货,不做二次销售。”买家以产品一直在家闲置也未拆封,不会影响商家再次销售为由,请求退货。而卖家以店铺有明确声明为由拒绝接受退货。该买家因此给予商家店铺以出售假货为内容的差评。此买家因个人原因未能退货,所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恶意报复商家。从法律上来看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实际上侵害了该商家店铺的名誉权并为第三人知悉。[ 魏振瀛:《民法》(第七版)649页]若对该商家店铺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商业或商品名誉受损害的商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赔礼道歉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若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且情节严重,对商家造成严重损害,可以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不法买家予以刑事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所谓名誉,就是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而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我们有权在自己的名誉遭到不合法的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依法

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恶意差评”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对“恶意差评”行为规制的正当性
评论行为本身是合法合理的,是公民应当拥有的自由支配的权利。但加上“恶意”二字,公民使用自身拥有的权利支配恶意评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该行为则不合法不合理。而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上,自由与秩序难免会有冲突。
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人们不受外界强制按自己意志的去进行活动的能力。然而无论任何人的自由应在不破坏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在网络购物交易中,部分买家利用自身拥有的言论自由破坏了法所保护的经济秩序,在这种自由与法律价值秩序的冲突之下应优先保护被破坏的经济秩序,公民行使的言论自由应在维护行为秩序的基础上行使,要求公民对自己的言论行为去负责,在拥有自由的同时要主动维护法律价值秩序,才能达到立法者与执法者,甚至法律所追求的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平衡的理想目标。在法律上对恶意差评行为的规制因其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也因此规制该种行为便具有正当性。
(二)立法保护现状
恶意差评行为在实际中非常不好定位,即使恶意差评的内容被认定后,对商家信誉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因其内容程度很难认定为违法,且恶意差评内容带有主观情绪及一些人的刻意回避,因此取证十分困难。导致追究其相应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也十分困难,再加上一些商家缺乏法律意识,司法成本较高,遇到被恶意差评人要挟基本认栽,不予追究。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恶意差评这一行为在网络及现实生活中猖獗且无法管理。
而由于恶意差评行为在网络中猖獗而且对于给商家差评的原因也是纷繁复杂,在取证方面也十分困难,因此在追责方面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各电商平台针对推出的评价信誉机制的同时,为了限制消费者滥用该机制,相应的也推出了商家的维权机制。相对于买家可以随意的评论,商家在电商平台维权的条件较为严苛。很多的职业差评师或熟悉各大电商平台维权机制的恶意行为人则会刻意规避,避免留下证据。譬如,职业差评师会要求商家关于差评内容只接受在电话里协商,进而通过电话商家。对于这种情况,商家无法举证,电商平台的商家维权机制便形同虚设。
除了电商平台自身制定的维权机制,仍有我国立法对于不法活动予以严厉打击,保护商家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免受不法侵害。若恶意差评行为人的行为影响严重,性质恶劣,则有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刑法》,

以其第二百七十四条罪法律条文规定对恶意差评行为人予以打击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行为人恶意编造不真实事实并散布差评严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于行为人差评影响商家信誉的行为,民事立法方面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卖家有权请求买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商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商家可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营者带有恶意的给同行商家予以差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依法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三条和二十六条应该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相应,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应记入信誉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若行为人有主动消除减轻对商家是危害结果的情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五条适当予以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xa0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且对合理开支进行了具体的法律方面的认定。[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我国立法虽从各个方面虽从各个方面对于“恶意差评”行为作了规制,但立法却对网络上这种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该行为如何取证,如何认定证据,仍是在电商平台的商家维权路上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立法方面对于商家的保护仍需完善。
(三)“恶意差评”行为的可处罚性
虽然单纯的恶意行为认定具有违法性,但其具体程度与证据认定较难达到值得处罚的程度,或者即使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但其违法性达不到达不到可处罚的程度,则不能使用法律强制手段去处罚行为人,这也使得大部分以差评来商家的人一直徘徊于法律的边缘区试探。如上文中的案例中职业差评师杜某等的行为,若行为人杜某只是了一次

,一次也只是骗取了几十块,虽然他仍旧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由于不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此,此行为便不值得刑法处罚,只能处以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此种处罚,此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为大众所接受。但若行为人多次,但未留下任何证据,商家也无能力举证,则这些恶意差评的行为人很可能不受到任何处罚。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恶意差评行为证据认定困难,大部分造成的影响也不会较大,以及相对高昂的诉讼成本,这使许多商家在收到恶意差评后选择吃个哑巴亏,满足恶意差评人的不合理要求,以保住自身店铺的信誉评分。
在普通大众心里认为能花一点点小钱解决的事,多半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经历去纠结是与非,是否应该维权。对于“恶意差评”这种行为由于可罚性程度低及其他各种原因,即使达到处罚程度,但与其造成的恶劣性质相比,公众尤其是商家对于“恶意差评”行为人的处罚可接受性程度不高。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职业差评师及一些不合理的利用差评获利的行为在网络中猖獗且屡禁不止。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差评行为应予以详细规定并严厉打击,增加法律对此行为的威慑力。
四、关于“恶意差评”行为在法律发展方面的设想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条文详细且完善,甚至对于消费者有专门的一整部法律规定去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专门对于经营者或网络商家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则算得上少之又少。在商业交易中,消费者虽说处于弱势的一方,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掉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侵害行为。
虽然恶意差评行为对社会影响度可大可小,但商家对此行为可谓是深恶痛绝并深受其害,即使立法保护方面有很多法律条文可作参照,但对于电商平台的商家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对产品发表言论的行为也没有限制或监管。在此建议各大电商平台对于这种行为修改不合理的信誉评分机制,不仅仅只针对商家建立起信用监管体系,也应创建起一个对买家言论及交易的监管,净化网络购物环境。可在刑事与民事领域加强建设,促进对此种行为的规制与处罚,推动法律建设发展。
如在刑事领域方面,首先对于刑事中与恶意差评行为特征相类似部分相关罪名必要时可进行扩大解释,可以使司法部门对恶意差评行为所触犯到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与等方面的刑事犯罪的案例判决,可建立相应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强化宣传教育,推动刑事方面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再次,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

沟通,共同优化法制建设的大环境;树立精准打击意识,对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秩序的恶意差评行为应依法严厉惩处加大处罚力度,起到警示作用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如在民事领域方面,在电商平台进行买卖合同时,应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告知进行恶意差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在合同法中针对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法律规定与恶意差评行为所比较,进而进行适用;对于侵犯公民及法人名誉权的行为,鼓励公民及法人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而对于恶意差评行为涉及商法与经济法领域的可以作出细化规定,引用民法原则处理具体案件事实,推动司法判例带动司法的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恶意差评这样的在网络上肆意施行的出于恶意的的行为,在立法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在刑事与民事领域加强建设,如果通过司法诉讼判例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将十分有利于形成长期、高效、良性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划,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的完善。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生活发展的需要,各大电商平台的兴起,让我们不出门便能通过电商平台购到自己喜爱的好物,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好的东西。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之中注册开店,共享资源,成本相对比开实体店低很多,因此越来越多的商家涌入这片新市场,使得网络商家竞争压力越来越大 。
因为不能让消费者实实在在的看到实物,导致网络购物平台中的货物质量参差不齐,电商平台便推出一种信誉评分机制,其本意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优质商品,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消费者便以商品销量和店铺评分来判断是否购买此商品,所谓福祸相依,高的信誉评分为商家带来更多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投机分子的目光。
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之下,商家便对买家的评论十分重视,也因此使得商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差评不得不予以理会并尽量去解决。而商家为了不影响店铺信誉只能满足一些买家的不合理要求,不法买家利用该信誉评分机制,恶意的给商家不合理的差评,以此来威胁商家以达到自己不法的目的,他们有些出于金钱利用,有些是为了打击同行业竞争者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甚至还有些差评是因为买家恶意报复损害商家名誉等。面对这些行为我国虽然通过法律规制保护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打击非法行为。但我国对于恶意差评这样的行为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通过司法判例来弥补律法在此方面的欠缺,使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对恶意差评影响商业交易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提高法律威慑力,净化商业交易环境,维护一个良好、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

秩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
[2]高铭瑄 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8月
[3]杨立新:《民法总则》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7月
[4]林文:《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实务技能》(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
[5]魏振瀛:《民法》(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9月
[6]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7月
[7]余澜:《论商誉的法律保护》,2009
[8]付世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浅析,2010
[9]刘波:《论网络诽谤行为的规制问题》,2014
[10]鞠爱琴:《论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2017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5:1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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