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保密义务基本涵义
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
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
公开。
二、律师保密义务特征
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
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
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
4.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制度保障
1)律师免于作证的权利或称律师的证言豁免权;
2)律师有拒绝扣押权
3)对律师的住宅或办公室的特殊保护。
三、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
1.律师保密内容的范围
《律师法》将保密内容具体化,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
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就明确了律师保密内容,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当事人隐私、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四部分。同时还要求这些秘密都
应该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2.保密的时间限制
我国《律师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规定:“律师
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3.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律师法》修正案第38条对于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进行了修改,“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
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
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
外。”这使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有所缩减。
4.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
我国《律师法》第48条对于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49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幻灯片12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履行绝对保密义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
是委托关系,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其所委托律师的绝对信任。如果不要求绝对履行
保密义务,当事人会因此缺乏对律师的完全信任,对与案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进行隐瞒,
这不利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在很大程度
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幻灯片13
现阶段学界广泛推崇律师保密义务为重的观点,有些国家对律师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
但是大部分国家没有明确承认律师绝对保密的合法性。
3.律师的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中。
(1)概念律师的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基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对所承办案件的法庭或法官
的义务。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忠于案件客观事实,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同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使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公正、平等
的待遇和处罚”。
(2)学界三种观点(略)
(3)律师的真实义务优先于保密义务
1)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律师公开有关案情秘密,律师可以向有关机关透漏从当事人处获
得有关案情秘密。
2)法律规定律师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案情的资料。如当事人利用法律提
供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时与律师的通信,如果司法机关索取,律师必须提供。如涉及《国
家安全法》有关规定,律师即可免除保险义务,履行真实义务,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
况。
3)在刑事诉讼中,如律师被控从事不法活动时为证明自己清白,可以利用职业活动中从当
事人处获取的案情秘密来证明自己无罪。
有限制的“律师保密义务”
1.从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分析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辫护人,其责任在于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尽最大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而没有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隐瞒犯罪事实的责任。
2.律师对犯罪行为的举报是对法律尊严的尊重
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如果其隐瞒犯罪事实,就会损害律师整个行业在社会中的形
象和地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所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在诉讼中获得胜利,受害人的
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实现,这不仅是对整个社会良知的愚弄,更是对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的
愚弄,也是对法律尊严极大程度的践踏。
3.法律为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况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将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
的犯罪事实和信息排除在保密义务的内容之外。尽管对于已经发生的,却未被司法机关获悉
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由法律维护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考量可以推知,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
实,法律有责任对行为人依法进行惩处,而知情人有责任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尽管律师作
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同样也无法否认其作为知情人的上述职责。
4.律师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义务
正义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良知,也是每一个社会主体所应追求的。律师的职业性质虽然有其特
殊性,但是更应该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做出努力。律师如果对于其所知悉的犯罪事实三
缄其口,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会造成保护有罪者的结果,使得罪恶得不到应有的惩“,社会正
义失去了得到伸张的机会。
五、我国法律关于律师职业保密义务规定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律师法》第38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
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
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1.存在的缺陷:
宏观上,
其一,观念上的偏差。由于立法观念的偏差,我国将律师的保密义务这一有着双层涵义的制
度仅仅界定为一项律师的义务,而不将其作为赋予律师的一项特权,因而使律师的保密义务
本应起到的作用大打折扣。
其二,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考察西方各国法律,为使律师的保密义务得以真正实现,均有
一系列的特权赋予律师。反观我国,在此方面几乎处于空白。缺乏相关的制度,又怎能使律
师切实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呢?
微观上,
其一,《律师法》把获得职业秘密的时间限定在执业活动中。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泄露的不
是执业活动中的,而是通过别的渠道、途径获悉的秘密,此时《律师法》恐怕对此行为就无
能为力了。
其二,《律师法》规定律师只对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三种秘密承担保守
义务。除此之外,至于其他的秘密,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甚至是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事
实,律师是否没有保密义务了呢?《律师法》未曾提及。
2.对律师保密义务的几点建议
1)扩大职业秘密的时间范围。律师职业秘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立委托关系前所获
得的秘密,(可能是在咨询时提供的);二是委托关系后获得的秘密;三是案件办理完毕,法
律上的委托关系解除后,律师应有保密义务。
2)应当扩大职业秘密的范围。律师职业秘密的范围应扩大到因委托关系或与委托关系的其
他关系而知悉的当事人的全部秘密,而不能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有这
样才能体现律师与当事人的良好的诚信关系。
3)应当确认律师作证的特免权。即律师对其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拒绝作证的
权利,确认律师的这种权利,既可以确保每个当事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又可以维护
律师的普遍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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