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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2010年7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侵权责
任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
用了三个条款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较,在归责原则方面发生了重大的
变动,直接影响到了学校在学校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这就要
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的有关
规定,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避免因此引发的
法律纠纷。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
件时都是适用的两个司法解释,即《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两个司法解释当中,学校
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担责任,
无过错无责任。
除此之外,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北京市、上海市等地也陆续出台了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处
理条例。但是,这些规范法律效力较低,且在侵权责任的确定、
免责事由、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规定不一。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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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中,共有三个条款对学生伤害事故加以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
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
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
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
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仅仅是
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证明学校在事故的发生
当中具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
更改为了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推定
学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希望免责的话,必
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
责任。在这里,学校因为比以前多承担了举证的责任,所以,在
学生伤害事故诉讼中胜诉的难度就相应加大了,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能性也就增加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
任。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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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这与以往的法律
规定是相同的。在发生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之
后,受伤害的学生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学校具有
过错,否则就不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主动承认自
己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具有过错。
3.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
事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
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该条当中,归责原则依然
为过错责任,即如果学校在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具有
过错,也应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
该造成伤害第三人无力全部赔偿或者无法到该第三人的情况
下,如果学校在事故当中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就要由学校
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继续对受伤害的学生进行赔偿。学校是否尽
到管理职责,要根据伤害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学
校门卫管理制度欠缺或者门卫管理不善,导致校外人员随意进入
学校打伤学生,学校就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补充赔偿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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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变化的法律建议
《侵权责任法》与之前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相比较,
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十周岁以下学生的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与以前截然不同,这样的变化给学校的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挑
战。学校的管理者及教职员工一方面必须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预防工作,避免学
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当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妥
当的应急处置措施,以避免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承担法律责
任。
1.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是学校避免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
责任的法律关键
随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入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体系,举证
责任对于学校显得更加重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十周岁以下
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是
否能够拿出充足与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教育与管理没有过
错,是直接关系到学校在事故中承担责任与否的法律关键。即使
对于十周岁以上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虽然只是承担过错责
任,但是掌握充足的证据也是避免学校在事故处理当中处于劣势
地位的关键因素。所以,学校一定要建立证据意识,首先,学校
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当中就应当注意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例如
学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学生体检表、学生考勤纪律、学校安全检
查纪律、学校安全教育记录等资料,都应当在平时就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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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归类整理,以备需要时使用。其次,学校要在事故发生后,
利用合法手段及时收集和事故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以免因为时
间原因造成相关证据的灭失。
2.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学校避免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
责任的根本前提
在《侵权责任法》关于学生事故的三个条款当中,都规定了
当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时,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
为了避免学校因为管理瑕疵而承担责任,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当
中,应当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办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首先,学校
应当建立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建构由安全组织、安全责任、安全
制度、安全检查组成的立体防卫体系,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几
率尽可能降到最低。其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应急体系,根
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行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
练。再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恢复体系,以保障在学生伤害
事故发生之后,学校能够妥善地处理各个方面的善后事宜,尽快
恢复学校教学,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开展系统的安全教育是学校避免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
责任的基本保障
在《侵权责任法》的第38条和39条当中,学校没有尽到教
育职责也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为了避免学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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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育方面的瑕疵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要切实按照教育部《中
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有关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要通过必修课、选修课、课外活动、校会班会、社会实践等
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
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
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
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只
有这样,学校才能避免因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当,而使自己在
学生伤害事故当中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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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5:06: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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