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有关经营场所的规
定
一、公司法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固定的生产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
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
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
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
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
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住所、地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
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
干份。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
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五、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创业和职业技能
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
请书、身份证明和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
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
。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运输、保管、仓
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为危
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运输、
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6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
规定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2〕1号)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下落不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照当事人搬离违法行为查处地点,住所地不明;
(二)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转移生产场所,且未变更登记住所()或变更后的登记
住所()与实际不符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停止生产状态,生产场所无相关人员生产和办公,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均不知具体下落的;
(四)其他下落不明的情况。
四十三、原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
“当事人下落不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照当事人搬离违法行为查处地点,住所地不明;
(二)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搬离且无法查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停止生产经营状态,生产无相关人员生产经营和办公,且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均不知具体下落的;
(四)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
(五)其他下落不明的情况。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
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44号2000年6月15日)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
(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将电子游戏转包他人经营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对电子游戏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未经文化、公
安部门审核合格的电子游戏要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活动的电
子游戏,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立的电子游戏,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对以内销为目的从事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活动
的生产、经销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日)
二、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开办公司一般要有固定的生产和与生产经营规摸相适应的资金(自有资金应占一定的比例,
但银行贷款不能视作自有资金)、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组织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
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
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为危害人
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
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
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
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
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
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
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
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
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
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
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
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
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
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企业是否
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
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
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
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
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
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
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
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
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
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
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
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
5.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
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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