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
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第二^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
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辖规定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
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
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
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
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
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
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
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
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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