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1: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放)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

义就是对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刑罚,只有检察

机关在提出加重抗诉的意见时才作为例外。目的是在保

证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

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体现。

实体正义只有放在程序的框架下去追寻,才具有稳定

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

因为正义,多少人曾假汝之名…

我们只相信规则,只有通过规则正义才能被看见。只有

遵守规则人们才会信仰法治,只有通过规则的博弈才能

完善法律的秩序,才能保证法治是在轨道上行驶,也只

有遵循规则才能区分人治和法治。

规则意识是法的基本精神。

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所以一再被强调,就是因为这个原则

蕴藏着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1、控审分离

控审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

自抓自审、自诉自审,就会成为纠问制的县老爷,既做

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就会从根本上否定现代法治的

基本原则。那时候辩护权、程序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控审分离原则在二审阶段的延续。

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加重刑罚就是在

代行控方职权。

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加重刑罚的立场,这个

时候加重刑罚就不是在代行控方的职责,而只是对控方

意见的采纳,仍然是一种居中裁判。

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抗诉也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与上诉人

立场一样了,这个时候法院就不能加重刑罚。因为这是

彻头彻尾的控方立场,如果法院秉持了控方立场,又居

中裁判就违背了中立性原则。

自己提出了加重的立场,又自己表示同意。无异于混淆

了控审界限,也让辩护权形同虚设。因此这是实质的违

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官代行检察官的职权是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碰触的红

线。因为这不是在破坏了一个原则,这是颠覆整个现代

司法制度的根基。

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发回重审也不能加重刑罚,就是在

传达一个很明确的信号,就是这个强调这条原则的绝对

性。

因为总有冲破程序边界的欲望。

此前就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发回重审加重刑罚的方式,

解决认罪认罚无理上诉的问题。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个观

点,实践中就有人这么干,在仅有被告人上诉人的情况

下,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已经加重了刑罚,目前已经发

出了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

2、寒蝉效应

上诉加刑将使上诉制度失去意义,因为这会引发寒蝉效

应。

上诉碰到检察官没什么,因为如果检察机关当初没有抗

诉,二审检察机关也不能提出加重的意见。即使检察机

关抗诉了,提出了加重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辩护,法院

未必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但是如果提出加重意见的是法官,那还辩护什么呢,那

就一定会被加重刑罚,这就是一个确定性的风险。

而如果上诉一定会被加重刑罚,那谁还敢上诉?

如果谁都不敢上诉,那碰到真正的冤错案件怎么办?就

会失去了程序内的纠错机会。

失去程序内的纠错机会,就会加剧程序外的权利主张,

比如上访或者暴力事件,憋到一定程度就已经不在意你

加不加刑了,但积怨一旦形成也就很难化解,即使解决

了,也会减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为这是一个迟到的

正义。

上诉制度的意义,在于给司法制度上了一个保险丝。

即使有些问题,有些电火花,跳一下闸,好好检查一

番,确保安全之后,再推上继续运行,也不晚。

如果有问题那就赶紧修,因为是第一时间发现一切都还

来得及。

所以这其实是一个报警机制。如果没有上诉,上级法院

也不知道哪个案件会有问题。上诉你才知道,不上诉怎

么知道呢,不敢上诉的话怎么才能知道呢?

那就只能铸成大错才知道。为什么很多小案子申诉到了

两高都变得大案子了,那就是积累性损害造成的。

就像没有保险丝的时候,只有发生火灾时才知道出问题

了。

而发生火灾的时候又会对现场产生破坏作用,那个时候

可能就很难说清楚问题的真正原因了。

就像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时过境迁,想要查清真相变

得困难重重。

3、程序正义

我们一开始只是会追问这个案子判的对不对,并不太在

意怎么判的问题。

但时间一长我们就会发现,这是不靠谱的,当你考虑程

序的时候,对实体问题根本无从解决。

当我们在意程序正当性的时候,其实是我们法治水平提

高的表现。

因为,案件的谁对谁错,有时候是说不清的,因为对事

实的认知存在弹性,不容易把握。实体问题很滑,很容

易在分歧之间溜出指间。变得说不清、道不明。

因此,我们才更加关心程序问题,因为程序更加刚性,

研究怎么处理不违反规则、怎么处理最有利于防止偏私

才更实际、也更有意义。

就像切蛋糕的问题,不是费尽心思的考虑让谁切。那样

就完全寄托于一个人的人性,但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

而且每一次都要重新考虑,这样效率会很低。

最好的规则就是让切蛋糕的人最后挑,这就是通过规则

的力量一揽子解决了人性的问题。

而如果“最后挑”这个原则,能够被随意打破的话,那个

公平的机制也就形同虚设了。

比如说转到谁哪谁自己拿啊,一边说一边把盘子转出

去,因为切的人最了解大小,他会迅速挑选出最大的,

或者把相对最大的拿走,然后别人再接着挑。

通过声称转到哪随机分的方式,好像也很公平,其实变

成了自己第一个拿,或者与第二个人同时拿,比如在旁

边的人开始挑的时候,自己也趁机把自己选好的拿过

来。这个过程,大家可能也都没注意,因为大家的注意

力都专注于等待盘子的转过来的那一刻。这就是叫掩人

耳目。

通过抛出一个随机的方式,掩盖了自己先拿的事实。通

过貌似合法的外衣,掩盖一个违法的事实。这才真正可

怕的,也是最需要警惕的。

因为它的隐蔽性很容易使人被蒙蔽。

回望历史,多少恶行都是披着正义的外衣。

所以,我们才有严格的落实程序,公正才会变得有希

望。只要违反了程序,公正的结果就变得具有极大不确

定性。

只要违反了程序,程序的作用就失去了,人性就无法得

到约束。

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将这种公正的不确定性就视同是

对程序正义的破坏。

不是我们信任人,我们只是不相信不受约束的人性。

我们在意的不是一次的结果,我们在意的是持续获得好

结果的机制。

而司法规则是所有社会规则的示范,司法是社会经济环

境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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