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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发展与比较
1.西方对“法是什么”的辩解
在真正意义上的蕴含有人权保障、权力分立与制约等意义的近代法,起源于西方,
它是西方法治社会与传统的产物。但作为世界近代法发源地的西方,他们对“法”
的一般性定义却一直存在争执,或者说他们对“法”难以甚至无法进行一般性定
义。
如果有人说:“时间是宇宙和人类生活最重要和根本的特征,所以对它进行定义
也至关重要”,你可能会不知所措。时间的确非常重要、根本,是行为的普遍介
质。但只有那些无事生非的人才会觉得有可能或者有必要去定义它。正如奥古斯
都所说,我们完全明白“时间”指什么,只要我们不试图去定义它。那么我们对
法的定义是否也和对时间的定义一样存在相同的困惑呢?
在西方法学中,有几个与“法”相关的概念,这就是“规律”、“规范”、“规
则”和“原则”。一些法学家在对法的论述中,往往把这些概念与法联系起来,
他们或者把法说成就是一种“规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或者把
它们说成是法的本质或构成要素。正因为如此,这些概念常常与“法”这个概
念混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1]
。
[1]严存生《规律、规范、规则、原则――西方法学中几个与“法”相关的概念辨析》,2005年第5期(总第65期)
而在西方关于“法是什么?”的辩论,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哈特和德沃金。波斯
纳认为,哈特和德沃金的法理学在英美两国的语境中所探究的核心命题均为“法
是什么”,虽然哈特并不刻意追求法之定义,但却始终无法超越“法的概念”的
拷问。其实,哈特的法理学就是为了缝合法理学研究与法律运作之间的割裂,而
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是哈特的法律本质的独特理解;而德沃金的法理学也
同样追求对法的本质的探究,虽然“法是一个阐释性的概念”离哈特的标准答案
相差甚远,但作为整体性和阐释性的法律就是他最后的答案。波斯纳从自己的分
析进路出发,以纽伦堡审判、预期推翻判决和判决规则法三个领域为例,对“法
是什么”这个命题进行了有力的证伪。他认为,不可能存在脱离具体语境的法,
哈特和德沃金的法理学冲突正是对法的地方化实质的最好证明
[2]
。
2.法的起源
2.1中国古代法的形成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为刑,其最初形成主要表现
为以下几种刑法:一是死刑;二是肉刑;三是流放之刑。这
几种法(刑法)最初大都是在部落征战或征战相关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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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和使用的,至少与征战有着某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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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查德·A·波斯纳《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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