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学习资料
1、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中国特社会
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5、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
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
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6、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
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7、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8、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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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
级党组织批准。
9、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
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
10、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
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1、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12、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
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
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3、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
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
序良俗。
14、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
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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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处理。
15、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
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6、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7、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
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8、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
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19、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
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
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撤销。
20、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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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2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
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当事人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5、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
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
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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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依据、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
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
关备案。
27、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
28、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
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9、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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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同一行政复议
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3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法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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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
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35、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
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6、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
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37、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
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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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8、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
39、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40、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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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4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
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
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
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
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
家属。
4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
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
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
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
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
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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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
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会监督的机制。
45、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
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6、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7、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严
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
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8、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9、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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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0、《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知情权、
赔偿请求权、检举权、安全保障权。
51、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
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2、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
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
水平。
53、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
接受委托生产食品。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
己的名称、地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54、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55、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本市将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餐饮油烟污
染、餐厨废弃油脂非法处置等食品安全事件纳入城市网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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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56、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
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
营者,应当依法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57、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
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58、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9、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委
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
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
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
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60、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
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
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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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管
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
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6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存
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
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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