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6: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杭州公积金贷款)

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

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

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历,稳固并

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

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

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

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

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

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四平市中兴

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

展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

评议。案件详细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

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

(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

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

四平市中兴经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

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

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

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

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

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

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

告四平市中兴经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

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履行

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

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

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

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

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

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

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

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

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

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

期限内未做辩论。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

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

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

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

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

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

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

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

偿。《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

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

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成心隐瞒所

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

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

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

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

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

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剧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

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

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

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

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

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

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

诉请求的范围进展,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

反法律制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

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

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复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

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

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

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

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

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

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

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

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

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

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

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

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07:47: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219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的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