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
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
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的特征五个方面:一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二法律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三法律的内容体现国家意志性、
四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五法律通过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系概念:法系是指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法的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
法律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法系主要是大陆法系和英美
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
渊源,对法院审判也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
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二、从法典编篡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逻辑严谨;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
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它强调根据具体经验解决具体问题,针对性和灵活性强。
三、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
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
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四、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
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
较,从中到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五、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
极主动的作用;英美法系则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法的发展途径主要是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三种。
法的继承:它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移植:它是指一国现行法律制定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
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的借鉴、吸收和移植。
法制改革: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在法律发展中必不可少,但法律发展仅靠继承和移植还远远不够。
法的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由罗马法学家最先提出,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得以完整确立,并只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明确肯定
的一种法律分类。
现代公法的本质在于限制权力,是宪政的产物。
现代私法的本质在于保护权利,特别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及其功能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上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认为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内容的步骤、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三、根本法与普通法
是根据法的地位、内容效力以及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不同
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定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通常
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以根本法为根据并服从于根本法,其内容主要是对宪法规定事项进行具体化,
其效力低于宪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是以法律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一般法是指在一个国家的任何地方、对任何人、任何事项都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对特定的区域、特
定的人、特定的事项有效的法律。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以法的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为标准。
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背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
主体。法律上所使用的“人”的概念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成为
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本种:一物,二行为,三智力成果,四人身利
益。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基本上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调整的,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
和不作为。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因素。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
法的价值在广义上可以指法对于人的一切意义,既包括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包括法的工具性价值。
法的价值目标:一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和目的,也是评价法律的重要标准之一;二法的自由价
值;三法的平等价值;四法的秩序价值。
法与道德的差异性:一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三两者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四两者的实施方式
不同。五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立法的概念:广义的立法概念与法的创制、法的制定同义,是指有法律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
活动。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种“一元、两极、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
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
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即“下
位法服从上位法”,层次低的法不得同层次高的法相冲突、相抵触。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前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具体地体现为如下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
修改除奕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的各部和各委员会根据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
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并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
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在目前是指香港特别行
政区立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这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分布四个阶段。
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国际法。
司法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
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和断定。
司法权的特征:被动性、中立性、专属性、非服从性、终极性。
司法的理念:司法维护法律价值的基本功能决定了司法的核心理念,即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司法公正,裨
上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褓公正,两者辩证统一,事可偏废。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
容,程序是实现实体的手段、步骤和方法。
人民法院的设置: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包括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
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三全
议制度;四回避制度;五审判监督制度。
敢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具体的检察工作制度包括:一侦查监督制度;二自侦制度;三公诉制度;四审判监督制度;五对刑事判决的执行
和监所的监督制度。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更具有严格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是体现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意志和利益的政治法;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
配置并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典。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82年我国的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的正文主要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微、首都。
法治的含义:法治首先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之相对的则是“人治”,法治更强调一种形式理性,表现为与实质主义相对
应的形式主义法治,法治还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的民主的法制,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申诉控告。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
最根本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诉愿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及取得赔偿权。
三个人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五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烈军属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
眷的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刑法的特征:首先,刑法调整和保护的利益具有广泛性和不完整性;其次,刑法所运用的手段最为严厉,具有最后法
的特征;最后刑法是宪法及其统帅下的其他部门法贯彻实施的最后保障。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地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刑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
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二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
外犯罪,则不管其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最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溯主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
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属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客观事实。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条件。
〈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
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对实施某些严惩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役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生理功能健全的人,都是完全责任能力人。
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
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我国刑法锂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理态度。
法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法侵害,而对不
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其成立的要件包括:一是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二是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
进行的。三是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四是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
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五是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
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以保护圈套权益免受损害的行为。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一是起因条件,即
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二是时间条件,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三是对象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四是限制条件,即只能是出于不得已。五是主观条件,即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
危险的避险意图,具体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六是限度条件,即得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等不同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
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特征: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
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为人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
机整体,因而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三是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区别对待。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对于从聊,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下被迫参加犯罪的。对于胁从犯,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自己不直接参加某种犯罪,而以自己的言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成立共同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单独构成犯罪,
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
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照单独犯论处。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则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种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列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一、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又叫基本刑。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人犯一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执行一个主刑;一人犯数罪,可以判处几个主刑,但通过数罪并罚,
也只能决定执行一个主刑。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的适用作了物限制性规定,具体表现在:
第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二,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第三,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即死刑除依法由判处的以外,应当报请核准。
第四,创设了“死缓”制度,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
减为无期徒刑。
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叫从刑。特点即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要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主要的量刑制度有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役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又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对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聊处罚。犯罪后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对于犯罪分子因犯数罪而处数个刑罚,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并罚:
一是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罪或者几罪判处死刑的,只执行死刑;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无期徒刑。二是限制
加重原则,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
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控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三并
科原则。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
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
一项制度。
刑罚的执行有减刑和假释两种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
年;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期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行少于12年。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累犯、因杀人、爆炸、抢劫、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指追诉时效,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法定期限,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
责任。
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期
组织。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
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有两种:一“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地为能力”;二“十六周岁以上不
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是: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是:一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按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分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四种。
物权: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得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会的权利。其特征表现为:一债权是请求权,二债权是相对权,
三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在法律上不允许永久存续,四债权之间具有相容性,五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根据人身权依存的社会关系,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又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
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
信用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在身份权中,根据身份不同可分为亲属法上身份权和亲属法外身份权。前者包括配偶权、亲权、新属权;后者包括荣
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三方面: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
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
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比如误将赝品认作真品而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2、显失
公平的民事行为,即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1、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被代理人
才承担民事责任。2、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才
有效。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
效。4、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必须经处分权人同
意才能生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要素。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活动。4、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一是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二是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三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想念无权代表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三人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
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
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因期间长短不,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以及最长诉讼时效三种。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与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比如先占、发现隐藏物和埋藏
物、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比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
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战友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
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则由动物
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七、物件损害责任
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仅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对自
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
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中止履行的情况有: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
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
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转产的行为而妨害债权人的债
权实现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义务的转让的条件有:1、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被移转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3、必须有以债务承担为
内容的合同。4、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结婚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禁止条件:禁止一定范围愉的血亲结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
请求应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
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共有财产、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个人财产具体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
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分为协义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对两类人的特别保护: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妇方孕期、分娩后一
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妇方可以提出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继承权的放弃只能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第二
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分额的一
项法定继承制度。
适用的条件包括: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
限制;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分额为限而继承;代位继承只适
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质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
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
承只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而发生,且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3、权利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
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须
签名。
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公证遗嘱:即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赠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
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有表示接受的明示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07:06: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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