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律所自用)..

更新时间:2025-01-14 19:15: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魏子龙)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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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210024

2—4/F,72WestBeijingRoadanjing210024,China

Tel:86-25-83755100Fax:86-25-83755111

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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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

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

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

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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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1.2重大合同审查或起草

1.2.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签订各类重要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转

让、许可使用合同、物资的采购协议、产品经销协议、产品服务协议、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或起草合同文本,但属于专项法律

服务内容的除外;

1.2.2乙方成果:应甲方要求,审查合同并向甲方提交合同法律审

查意见书或合同修改稿或提交起草的合同文本。

1.3制度审查

1.3.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内容涉及甲方与其员工、经

销商、供应商或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例如:环境法规、消防法规、

会计法或会计规则、财政税法等)要求建立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法律

审查。

1.3.2乙方成果:甲方重要制度的法律审查意见和建议。

1.4法律意见

1.4.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

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4.2乙方成果:根据甲方的要求和需要,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或口头的法律意见。

1.5发出律师函

1.5.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业务活动及内部经营管理

活动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在不违背律师执业利益冲

突的原则下对相关对象发出律师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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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1.5.2乙方成果:了解纠纷发生经过情况,拟订并根据甲方要求向

相关对象发出律师函,并将该函件提供甲方备案。

1.6法律知识培训

1.6.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

运用技巧的培训或举办法律讲座。

1.6.2乙方成果: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制定培训教案并提交甲方,

现场或通过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培训。

1.7文件的法律审查

1.7.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对外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或以承担一定义务为内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示、声明、广

告语、对外承诺、招标文件等,进行法律审查或拟定相关文本。

1.7.2乙方成果:乙方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1.8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提供的其它法律事务服务,但不包含专

项法律服务和诉讼仲裁业务,但甲方可以就专项法律服务(交易各方签

署备忘录或任何此种性质交易文件前)和诉讼业务(起诉前或接到法院

传票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一般性咨询请求,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约定的

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相关费用按常年法律顾问计时标准计入常年法

律顾问工作时间。

2.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与支付

2.1法律顾问服务实行按小时收费,国内法律事务费用为每小时人

民币【】元[(大写)【】,涉外法律服务为每小时【】元[(大

写)[]。

2.2每半年为一个服务期间。甲方应每服务期间开始后5个工作日

内预付¥[](大写人民币[])万元给乙方作为提供服务的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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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为避免疑问,如每一服务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备用金不足,则甲方应当依

据本合同约定及甲乙双方核实的乙方工作小时数在该服务期间届满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差额部分。

2.3每服务期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进行结

算。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多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

结算差额同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一并支付;或,(b)在结

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支付。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少于备用金数

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结算差额纳入到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

务备用金中;或,(b)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予以返还。

2.4其它费用约定: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公的,

差旅费由甲方承担,报销标准按照甲方一般中层管理人员待遇标准报

销,且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交报销单据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2.5结算方式:2.1款至2.3款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以银行转帐

方式支付。2.4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以现金方式支付并

存入甲方总协调律师指定的银行账户。

3.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3.1为减少甲乙双方费用,双方同意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主要通过电

话、、传真方式进行沟通,具体见附件。应甲方要求,

乙方律师应当到甲方或其指定的场所办公。

3.1.1甲方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当由

本协议中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发出,且应当发至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总协调

律师和廖凤霞实习律师。

3.1.2甲方通过电话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

李寿双律师作为电话联系人,非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张嵩律师、李寿

双律师师为电话联系人,诉讼仲裁问题乙方指定宋云锋律师为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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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人;

3.1.3如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办公场所提供法律服务,则甲方应当

提供电话、电子网络等办公条件和能够达到保密与安全要求的办公环

境。

3.2律师和联系人指派:为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指派由【】

律师作为总协调律师,就法律事务服务与甲方指派的联系人进行沟通,

协调法律事务工作。如果,a)为及时处理甲方紧急法律事务,乙方所

指派的律师(见第6.1条之约定)不能及时提供服务的,或b)乙方认

为另行指派专业律师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

指定本所具备相当资质的律师作为甲方的暂时服务律师。

3.3如未另行约定,本协议第1.1、1.2、1.3.、1.4、1.5、1.7以及

1.8部分内容,一方应当委派两名执业律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内容:

3.3.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委托协议、分销协议、服务协议;

3.3.2质量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产品说明书;

3.3.3技术转让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3.3.4商标许可协议、专利许可协议;

3.3.5股权转让协议、重大资产处置合同、(担保金额达到【●】万

元的)重大担保合同;

3.3.6重大商业行为意向书、合作协议、合营合同、合资合同、投

资合同;

3.3.7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文件等;

3.3.8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甲方普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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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劳动合同;

3.3.9甲方对中国(用户)律师声明;

3.3.10赔偿协议、纠纷解决协议或条款;

3.3.11标的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合同或标的额虽然未

超过【●】万元但是属于甲方经营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其它合同;

3.3.12其他双方认为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律事务

的律师服务。

3.4档案制度:乙方应当就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为甲方建立档案备

查,并在年度法律服务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完毕的法律工作档案

移交甲方联系人签收。

3.5日志制度:乙方应当就其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撰写

律师工作日志备查,并将工作日志作为内容之一编列于档案目录。

3.6年度总结(1份/10页以上):乙方应当在每年度法律服务期满

之日起30日内撰写年度常年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并提交给甲方。

4.法律顾问计时制度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建立完整、

真实的工作小时记录制度,以便甲方对乙方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出评估:

4.1工作小时

乙方应甲方要求或者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内容所必需进行的工作,以及不时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

约定工作(非专项法律服务及/或非诉讼服务)而耗费的下述内容的时

间计为工作小时:

4.1.1进行法律调查、调查取证、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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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4.1.2审查、审核、起草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调查报告、建议

书、法律意见书、规章制度、律师函、公告、公示、声明、广告语、

对外承诺、招标文件等任何书面文件;笔译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约定的

任何法律文件。

4.1.3审查、审核、起草法律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或通过双

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的培训)讲座讲稿、培训教案等。

4.1.4一般性咨询(无论采用电话还是其他何种形式);起草总结;

为完成甲方工作进行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文献或

资料的查询。

4.1.5在途时间按半价计做工作小时,自乙方工作人员登上主要交

通工具(如北京市内服务时指出租车或地铁等交通工具,外地服务指飞

机)开始起算,至乙方工作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或甲方指定

(或按照甲方标准预定的)住所止的实际在途时间。

4.1.6口译或同声传译的工作小时和报酬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1.7参加座谈、会谈、谈判、磋商、会议等。

4.1.8其他双方可能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耗费的时间。

4.2工作小时计数:

4.2.1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工作小时按照实际耗费时间计做工作

时数。

4.2.2乙方为完成4.1条规定计做工作时数。

4.2.3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差旅驻外期间的工作时数按照每整天8

小时计算,每半天4小时计算;差旅期间的加班按照实际加班时间具体

计算为工作小时。为避免重复计费,本4.2.c条的适用将排除驻外期间

所产生的含第4.1条所列内容的时间计入服务工作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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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4.2.4乙方接受甲方电话咨询每次不足0.5小时的按照0.5小时计

算,超过0.5小时的按照实际咨询时间计算。

4.3工作小时记录:

4.3.1乙方的工作(限于本合同第6.2条确定的律师团队所包含的

律师或根据第3.2条甲方同意更换的相当资质律师)计时应当列于工作

日志内,并应在工作日志中记明工作内容。

4.3.2乙方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

日、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工作内容和小时数量的工作

日志以方式发给甲方联系人确认。

4.3.3甲方联系人应当在收到乙方含有工作小时记录的后

5个工作日内以方式回复乙方联系人,对该工作小时数予以确

认或提出异议。如甲方届时未回复或在回复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该工

作小时数视为甲方认可。

第二部分双方权利义务

5.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询乙方的工作记录、

工作档案和向甲方询问工作进展等。

5.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完成甲方委托事务之后的工作档案移交

甲方。

5.1.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聘请其它法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

法律服务。

5.1.4乙方违反第5.2.1、5.2.3或5.2.5条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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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1.5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向

乙方提供必要协助,提交乙方办理任何法律事务所需必要的资料、文件、

权证、证照等文件、资料,并对前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

全部责任。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

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以上资料应当排除基于

甲方与第三人之保密约定而排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5.1.6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

处理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

乙方作出安排。

5.1.7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律师费、其它费

用。

5.1.8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5.1.9任何需要乙方出席的会议、座谈、访谈、谈判,甲方应当尽

早通知乙方并提交前述活动的必要的书面文件,告知前述活动内容、背

景、联系人、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名单等,前述活动的通知和材料提

交最迟不得迟于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应当对提供甲方的法律服务的报告、意见、建议、律师

函件等工作成果的合法性负责。

5.2.2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

按时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

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5.2.3乙方总协调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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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

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5.2.4如果甲方逾期30日不支付律师费、其它费用等有关费用,

乙方有权中止或单方解除本合同、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向甲方

追索其应付费用。

5.2.5如乙方律师违反法律或本协议约定、职业道德造成甲方经济

或名誉损失,乙方应在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赔偿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

5.2.6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服务期间内

已支付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对乙方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

事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赔偿由此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

5.2.7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接受同一交易中除甲方客户之外的

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5.3如甲乙双方中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合同,

双方应协商予以解决,必要时签定书面协议。

5.4甲乙双方在法律事务合作中互负保密义务,对于合作过程中知

悉、了解的任何信息均应当承担保密责任,非经对方同意或法定机构、

享有法定职权人士依法要求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5对于一方发出的、任何文件、材料,对方应当在两日

内回复,确认收取。

第三部分一般性约定

6.一般性约定

6.1为完成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由【】律师作为固定联系人和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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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调律师以及由【】律师(主要负责国内法律事务的处理)、【】律师(主

要负责涉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时承担部分国内法律事务的处理)、【】

律师为成员的律师团队就法律服务与甲方指派的联系人【】或甲方指派

的其他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法律事务工作。乙方应当提供由其指派的律师

的简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2甲方基于本合同或基于本合同可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

诉讼仲裁代理协议而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

费,应当支付到以下帐户:

乙方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城西支行

户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账号:0005121

甲方基于本合同或基于本合同可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

诉讼仲裁代理协议而支付给乙方差旅费以及其它杂费,应当支付到以

下帐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6.3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需至少提供一份可编辑的Microsoft

word电子文本。

6.4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

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

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6.5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

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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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6.6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不影响第2.3、3.3、3.5、6.2条的效力,该等条

款自相关内容履行完毕之日起失效。

6.7本合同或任何依据本合同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争

议,均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甲、乙双方因理解、执行本合

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争议,均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

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8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有:

1、作为常年法律服务范围的甲方子公司目录;

2、加盖法人公章且现行有效的甲方以及作为常年法律服务

范围的甲方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协

议(如可以)、股权结构(如可以);

3、通知:如附件2所列文件发生任何变更,甲方应当按照

本附件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甲方联系人信息;

3、乙方律师团队信息;

4、律师工作日志与工作小时记录表。

聘请单位: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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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南京分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

号2-4楼

::210024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20年月

电话:8625+

传真:8625+

日签署日期:20年

--14

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18:4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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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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