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小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2: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下岗职工再就业)

圣诚和园小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小区业主自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

小区业主依法自治、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规范小区

法律顾问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

合小区管理经营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和服务等

相关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法律顾问的聘

任、联络、组织、监督、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

(一)基层治理帮手:指导甲方运行过程中的规范化、法制

化。

(二)多方沟通桥梁: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指导业主理性维权。

(三)法治建设引领:通过法治宣传教育,预防纠纷的发生,

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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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小区法律顾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有公信力的第三

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选派法律专家、律师或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第三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2年以上,在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公信力;

(二)拥有充沛的法律专家、律师或法律事务人员等法律服

务人才库,便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挑选,满足专业化服务需求;

(三)能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服务反馈意见,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选派的法律顾问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做好顾问质量监督

工作;

(四)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受到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行

政部门的处罚。

被选派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司法、仲裁、调解

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律师本人、团队及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

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行业协会的行

业处分;

(五)本人及其顾问团队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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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应当与第三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

务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

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小区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为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大决策、日常办公行为、合同事

项等进行法律论证、法律评估,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二)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内部规范化管理,协助或

参与起草、修改、审查小区内部规约、章程、制度,对上述小区

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外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

修改、审查重要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文书或者

其他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参与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涉及的各类案件,包括民事、

经济、行政纠纷,刑事涉嫌问题或其他纠纷;

(五)代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参加各类案件的诉讼与仲裁,或

参与处理各类纠纷调解;

(六)提供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讯;

(七)对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工作培训、指导,协

助甲方对广大业主不定期进行法制讲座等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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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成小区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法律性事务。

第八条小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如下:

(一)第三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指派的承办顾问律师采用不

定时工作制,小区业主委员会需法律顾问上门提供顾问服务的应

当提前三天预约;

(二)承办顾问律师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双

方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或派专人与指定律

师沟通,以便随时掌握、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可能发生的法律事

务;

(三)对于一般法律事务,承办顾问律师应在48小时内完

成。对于紧急事务,应在双方协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四)承办顾问律师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应提前告知

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由第三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另行指派顾问律

师代行职责;

(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合同书、信件、

数据交换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书面形式为主,如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不必要时,可不出

具书面形式意见,以口头形式提供法律咨询;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尽可能为承办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包括专人协助、提供必要资料等。

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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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第三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真实

反馈承办顾问律师的服务情况,便于对顾问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监管;

(二)承办顾问律师无故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小区业主

委员会有权要求第三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更换承办顾问律师;

第十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尽的义务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有义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所需的所有

相关情况、资料、数据、背景全面真实地向承办顾问律师作出陈

述,并帮助承办顾问律师充分掌握,同时应向承办顾问律师提交

能够证明其陈述内容的实物或载体;

(二)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得拒收承办顾问律师依本合同提供

的咨询报告、工作报告、意见书、分析报告、设计方案等工作文

件;

(三)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起或应诉的案件,优先委托承办顾

问律师代理;

(四)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为承办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

件,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修改法律文书

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应提前通知承办顾问律师;

(五)承办顾问律师在参与处理一些非常激烈的矛盾时,小

区业主委员会要充分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公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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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务机构按时全额支付服务报酬及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所

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承办顾问律师享有的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办公场所等

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列席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关会议;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承办顾问律师应尽的义务

(一)根据需要及时协助小区业主委员会处理有关法律事

务,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

(二)遵守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小区业主

隐私信息、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

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有

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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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并根据承办顾问律

师的日常表现、年度总结等形成服务质量意见,由委托的第三方

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对承办顾问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聘用

选派的依据。

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顾问工作

档案和统计制度,承办顾问律师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小区业主委

员会和第三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小区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

满,可以协商后续签。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合同有效期内协商调

整。

第五章服务经费

第十六条小区法律顾问服务相关费用一律纳入小区公共

收益使用预算管理,每年12月底前列好下一年度相关工作预算

在小区内公示接受小区业主监督,确保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顾问服务过程中,若需承办顾问律师代理诉讼、

仲裁案件,以及本合同之外的专项非诉事务,则应参照承办顾问

律师收费标准,按标的额大小、律师工作量的大小、事务复杂程

度及律师工作时间长短等,由双方另行协商,优惠收取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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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第十八条承办顾问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

查询费、翻译费、差旅费(武汉市外)、诉讼费、鉴定费等交付

给第三方的事务性费用,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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