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

更新时间:2024-11-08 02:54: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民工讨薪)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方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参谋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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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方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8.律师效劳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应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效劳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平安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

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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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

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方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法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方法

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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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

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

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

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

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方案和中长期开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

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

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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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

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

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

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

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

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

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

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

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

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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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当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效

劳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

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成效显著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

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

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

对法律效劳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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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利用提供法律效劳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

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分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

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

分,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

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

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

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方法进行。对违纪行

为即时查处。

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

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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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当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方

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

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当的法律援助事

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

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

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

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适

宜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当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

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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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缺乏。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防止

工作过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

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效劳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

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平安、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

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

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

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方案或近期开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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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

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

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体性非诉讼

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

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保证律师效劳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效劳,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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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

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丧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当,律师事务所对外承当责任后可以向该

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

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

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

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丧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

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

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

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

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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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管理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

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效

劳,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

工作松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

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

的不正当手段阻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

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

律师诚信效劳意识。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

办案之机、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

自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

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效劳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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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

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

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

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

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催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

业务研讨活动。

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防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

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三、制定业务学习方案,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催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

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防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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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

会的组织工作。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

工作。

四、分管律师事务所人员进出的审查和履行手续。

五、分管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内外文件的登记、传阅和处理工作。

六、分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

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所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工作。

十、分管律师执业证的报批和年检注册工作。

十一、分管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和联络。

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

十三、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

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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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

一、聘用原则

任人唯贤,公正正派,集体决定。

二、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

(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

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

三、聘用条件

(一)律师聘用条件:

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

5.成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

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成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

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

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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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招聘途径

(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

(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

(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

五、用人制度

(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5

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1-3年。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

月。但凡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效劳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

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

德和执业纪律,努力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效劳业务。

六、考核制度

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

用或解聘。

七、奖励制度

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

予表彰奖励。

八、转所和辞退

(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标准》、

《律师执业行为标准》等法律、行业标准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

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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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

辞退。

九、附则

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

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方法

一、为标准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

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

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

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

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

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

规章制度,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

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

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

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

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

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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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

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

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

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

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

定取得报酬。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标准律师的执业

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当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效劳,为社会

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效劳,为稳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效劳,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劳。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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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

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老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

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

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

识和效劳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方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

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

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

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效劳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

益。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

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效劳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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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

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

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十二、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

的活动。

二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

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二十四、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

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

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

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老实守信,客观地告

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

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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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

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效劳诚恳,认真细致,不

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工程,以

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

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

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

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

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

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

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屡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

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

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

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好相应法律依据

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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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

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

或告知其应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

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效劳登记表,每

百份法律咨询效劳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

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

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的起诉状、上诉状、辩论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

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

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

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

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锋利有可

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

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息诉解纷,防止

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

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

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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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三、担任法律参谋操作规程

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参谋工作的开展,保证法

律参谋工作质量,并使法律参谋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根据

《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参谋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参谋,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

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

律效劳。

⑵专项法律参谋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

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效劳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工程

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效劳。

2.法律参谋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

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

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

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参谋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

参谋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参谋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

书,说明聘请法律参谋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

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

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参谋工作时,应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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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

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

才。

6.常年法律参谋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

年法律参谋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

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专项法律参谋的酬金略高

于常年法律参谋,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

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效劳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

律文件;

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

书;

⑸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工作;

⑺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

与调解纠纷;

⑼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8.参谋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以下程序。

⑴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

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根本情况和生产、

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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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

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

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⑶参谋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参谋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

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参谋工作,定期向聘方领

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参谋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效劳工作日志,

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参谋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

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

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

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效劳过程中

接触、了解到的法律参谋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

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参谋的律师应于法律参谋合同期满时向法

律参谋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

法律参谋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

档。

13.律师向法律参谋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

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

章。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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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标准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

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

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

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

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

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

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

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

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

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

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

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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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

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

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

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

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

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标准化、程序化,根

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

律的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

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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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

据;

⑶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

⑷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

明。

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

⑴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根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

案件事实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

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⑵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根本争议焦点后结

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

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⑶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根本证据齐全的情

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⑷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

《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

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

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

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

承办律师附卷。

5.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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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

6.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

材料,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

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

总和。

7.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以下事项,并把告

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⑴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⑵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

⑶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

当的不利后果。

8.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查人

进行谈话录音),应有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

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

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

日期;如是谈话录音的,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

谈话笔录。

9.谈话笔录或谈话录音应载明以下内容:

⑴调查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⑵记录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⑶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

工作单位、;

⑷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师

执业证书;

⑸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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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法律后果;

⑹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⑺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

对记录与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

应记录更正的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

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⑻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

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的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

人签字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⑼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的

权利和义务。

10.承办律师在调查到相关证据后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

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

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11.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或依法定程序无法收集到相关

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书。

(三)代理起诉

12.代理起诉,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代理活动。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

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

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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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⑶案件受理法院。

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

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

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

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法院立

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

规定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经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也

可以代理以上事务。

16.承办律师在起诉时应根据案件需要将证据全部或局

部提交至受诉法院,局部提交的,其余证据须在规定的举证

期限内提交。

17.承办律师应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内及时将案件受理通

知书和举证须知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回执应附卷。

(四)代理应诉、反诉

18.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时,应向被告询问其收到起诉状

副本的时间,同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

19.承办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首先应审查受

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

案范围以及审查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若法院无管

辖权的,律师应在辩论期内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20.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受诉法院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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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21.承办律师应在认真研究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

实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证据后,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代写

辩论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承办律师认为有必

要的,经和委托人商议后,可代写反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

至受诉法院。

(五)出庭前的准备和参与调解

22.承办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职责,全面收集证

据。承办律师对于依法不能独立调查取证的,可根据案件需

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23.针对案件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承办

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或申请专家

出庭参与诉讼。

24.对于宅基地、房屋、相邻权等不动产纠纷,承办律师

必须查看现场,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

的真实情况。

25.承办律师应积极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26.根据案情的开展需要,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诉讼保

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7.承办律师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利益,应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及委托人自愿的情况下参与调解工

作,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8.经特别授权的承办律师在委托人不在场情况下,与

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事前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载明

进行调解的权限或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调解方案。因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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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许可的,应在签收调解书前征得委托人许

可或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签收调解书。未经委托人许可,

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9.为进一步阐述起诉和辩论意见,承办律师应撰写代

理词,以系统地说明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或就本案应如何

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出庭和签发法律文书

30.承办律师应按时、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机智、灵活、

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

31.在开庭准备阶段,承办律师应对违反程序侵害当事

人诉讼权益的现象提出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合法性。

32.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

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委托人行使各项权利,以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撤诉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

应由委托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向法庭提出,

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

34.一审诉讼的承办律师在法院判决和裁定送达之后,

要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分析。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

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裁判文书中的不合法和不合

理局部,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决

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原承办律师代理诉讼的,原承办律师可

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35.经授权可代收法律文书的承办律师,在签收相关法

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法律文

书签收后相关的权利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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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上诉

36.承办律师在满足以下某一条件时,可代理上诉:

⑴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⑵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适当的;

⑶一审诉讼中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实体判决

的;

⑷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

37.承办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八)代理二审诉讼

38.代理二审诉讼的律师应查阅案卷,在对案件作必要

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准备法院开庭审理,如有新

证据的,应及时提交,并说明相应理由。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有异议的,应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予以说明。

(九)结案后的工作

39.承办律师在代理原告的案件胜诉(或达成调解)后,

应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

义务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40.未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特别约定,律师事务所代

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执行阶段。代理的诉讼案件结案后,原委

托人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订

立委托代理合同。

(十)案卷整理、归档

41.承办律师在接到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之后三十个工作

日内,应做好相关诉讼代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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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为标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

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1)侦查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⑦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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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⑨收案审批表;

⑩办案进度表。

(2)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⑤取保候审申请书;

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⑦收案审批表;

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

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

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⑤收结案审批表;

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

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手续参照(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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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

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的机关,随即开始工

作。

(二)提供法律帮助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经侦查机关批准。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⑵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的意

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说明意见。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⑴犯罪嫌疑人的根本情况;

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⑶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⑷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

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⑸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白;

⑹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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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

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与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

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过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

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⑴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⑵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答复的义务及对与本案

无关的问题有拒绝答复的权利;

⑷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

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成认笔录没有错

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⑸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⑻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⑼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⑽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⑾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3.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

⑴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⑵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⑶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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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⑸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

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

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

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

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

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

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

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

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

告。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

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

理。

2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

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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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

交人民检察院。

22.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

性鉴定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摘

抄、复制时,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

23.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2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

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25.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通信地

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26.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阻碍侦查的有关

情况,如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27.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存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

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28.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函和律师执业证,

一般由二人进行。

29.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

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

得被调查人同意。

30.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

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31.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

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根本

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根本情况等。

32.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

40/108

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

供者或见证人的证明。

3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

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

34.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伪

造、变造、断章取义。

3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在场

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36.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

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

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

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3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收集、调取证据。

38.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9.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

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

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

提出控告。

40.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

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4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

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

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

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41/108

(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3.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4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交受案

法院,同时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

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45.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46.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

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

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47.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

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

应当给予协助。

48.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

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地点及

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49.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⑴被告人的根本情况;

⑵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

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⑶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⑷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根本情况;

⑸被害人的根本情况;

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42/108

⑺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

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⑻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⑼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

矛盾与疑点;

⑽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

矛盾与疑点;

⑾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0.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程第22、第23条的相关规

定。

5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

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52.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

陈述和辩白,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

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⑴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⑵被告人是否成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⑶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⑷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⑸被告人的辩白理由;

⑹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分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⑺有无立功表现;

⑻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5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

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

43/108

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

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55.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56.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

关调查取证活动。

57.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

58.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

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提交人民法院。

59.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

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60.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以下情形之一不能出

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⑴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应报告所主任,并只能按时参

加其中之一的;

⑵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⑶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61.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

人协商,妥善解决。

62.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

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

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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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64.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65.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

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66.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代为申请回避,

说明理由。

67.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

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6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

发问,并做好发问的准备。

69.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

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成认指控犯罪

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70.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

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

庭的决定。

71.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

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内

容或方式。

72.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⑴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⑵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⑶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⑷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⑸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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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⑺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⑻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⑼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

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

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3.对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

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⑵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⑶鉴定人的资格;

⑷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⑸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⑹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⑻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

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⑵本规程第73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

与控诉方开展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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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

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

鉴定。

7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物证的真伪;

⑵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⑶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⑷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⑸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

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

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书证的来源;

⑵书证是否为原件;

⑶书证的真伪;

⑷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⑸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⑹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⑺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

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

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7.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

47/108

以下方面质证:

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⑵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⑶本规程第73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

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言,辩

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

庭作证。

78.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

面质证:

⑴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⑵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⑶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⑷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⑸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⑹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

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

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79.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

示本方证据。

80.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

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⑴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48/108

⑵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⑷证据的关联性。

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

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1.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

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

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3.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

意见。

84.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

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85.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

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86.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

见。

87.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88.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⑴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⑵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⑶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⑷指控方指控的证据缺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⑸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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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⑴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⑵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

90.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

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91.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

无误。

92.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证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

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93.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

到采纳,而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

94.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

挖苦、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95.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防止重复。在补充辩护意见时,应着重对

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96.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

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辩护

律师可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

98.在法庭辩护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提

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99.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

交接手续。

100.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

庭。

101.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

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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