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方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参谋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1/108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方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8.律师效劳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应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效劳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平安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
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2/108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
责
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方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法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方法
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3/108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
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
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
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
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方案和中长期开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
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
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
4/108
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
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
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
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
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
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
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
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
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
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5/108
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当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效
劳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
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成效显著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
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
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
对法律效劳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仲裁的;
6/108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利用提供法律效劳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
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分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
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
分,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
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
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
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方法进行。对违纪行
为即时查处。
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
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7/108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当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方
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
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当的法律援助事
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
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
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
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适
宜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当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
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
8/108
改良缺乏。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防止
工作过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
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效劳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
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平安、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
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
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
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方案或近期开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9/108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
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
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体性非诉讼
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
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保证律师效劳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效劳,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10/108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
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丧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当,律师事务所对外承当责任后可以向该
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
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
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
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丧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
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
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
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
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11/108
律师职业管理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
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效
劳,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
工作松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
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
的不正当手段阻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
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
律师诚信效劳意识。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
办案之机、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
自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
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效劳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相统一。
12/108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
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
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
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
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催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
业务研讨活动。
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防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
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三、制定业务学习方案,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催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
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防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
13/108
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
会的组织工作。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
工作。
四、分管律师事务所人员进出的审查和履行手续。
五、分管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内外文件的登记、传阅和处理工作。
六、分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
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所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工作。
十、分管律师执业证的报批和年检注册工作。
十一、分管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和联络。
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
十三、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
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14/108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
一、聘用原则
任人唯贤,公正正派,集体决定。
二、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
(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
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
三、聘用条件
(一)律师聘用条件:
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
5.成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
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成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
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
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15/108
4.成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招聘途径
(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
(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
(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
五、用人制度
(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5
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1-3年。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
月。但凡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效劳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
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
德和执业纪律,努力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效劳业务。
六、考核制度
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
用或解聘。
七、奖励制度
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
予表彰奖励。
八、转所和辞退
(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标准》、
《律师执业行为标准》等法律、行业标准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
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16/108
(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
辞退。
九、附则
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
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方法
一、为标准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
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
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
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
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
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
规章制度,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
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
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
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
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
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
17/108
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
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
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
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
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
定取得报酬。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标准律师的执业
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当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效劳,为社会
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效劳,为稳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效劳,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劳。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18/108
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
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老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
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
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
识和效劳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方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
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
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
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效劳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
益。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
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效劳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19/108
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
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
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十二、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
的活动。
二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
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二十四、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
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
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
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老实守信,客观地告
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
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
20/108
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
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效劳诚恳,认真细致,不
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工程,以
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
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
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
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
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
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
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屡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
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
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
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好相应法律依据
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21/108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
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
或告知其应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
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效劳登记表,每
百份法律咨询效劳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
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
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的起诉状、上诉状、辩论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
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
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
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
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锋利有可
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
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息诉解纷,防止
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
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
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
22/108
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三、担任法律参谋操作规程
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参谋工作的开展,保证法
律参谋工作质量,并使法律参谋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根据
《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参谋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参谋,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
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
律效劳。
⑵专项法律参谋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
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效劳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工程
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效劳。
2.法律参谋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
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
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
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参谋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
参谋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参谋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
书,说明聘请法律参谋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
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
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参谋工作时,应尽力
23/108
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
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
才。
6.常年法律参谋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
年法律参谋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
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专项法律参谋的酬金略高
于常年法律参谋,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
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效劳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
律文件;
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
书;
⑸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工作;
⑺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
与调解纠纷;
⑼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8.参谋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以下程序。
⑴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
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根本情况和生产、
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
24/108
况等。
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
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⑶参谋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参谋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
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参谋工作,定期向聘方领
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参谋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效劳工作日志,
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参谋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
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
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
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效劳过程中
接触、了解到的法律参谋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
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参谋的律师应于法律参谋合同期满时向法
律参谋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
法律参谋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
档。
13.律师向法律参谋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
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
章。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25/108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标准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
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
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
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
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
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
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
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
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
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
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
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
26/108
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
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
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
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
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
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标准化、程序化,根
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
律的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
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
27/108
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
据;
⑶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
⑷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
明。
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
⑴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根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
案件事实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
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⑵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根本争议焦点后结
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
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⑶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根本证据齐全的情
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⑷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
《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
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
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
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
承办律师附卷。
5.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
28/108
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
6.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
材料,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
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
总和。
7.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以下事项,并把告
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⑴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⑵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
⑶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
当的不利后果。
8.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查人
进行谈话录音),应有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
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
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
日期;如是谈话录音的,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
谈话笔录。
9.谈话笔录或谈话录音应载明以下内容:
⑴调查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⑵记录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⑶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
工作单位、;
⑷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师
执业证书;
⑸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
29/108
生的法律后果;
⑹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⑺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
对记录与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
应记录更正的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
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⑻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
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的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
人签字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⑼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的
权利和义务。
10.承办律师在调查到相关证据后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
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
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11.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或依法定程序无法收集到相关
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书。
(三)代理起诉
12.代理起诉,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代理活动。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
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
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
30/108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⑶案件受理法院。
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
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
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
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法院立
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
规定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经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也
可以代理以上事务。
16.承办律师在起诉时应根据案件需要将证据全部或局
部提交至受诉法院,局部提交的,其余证据须在规定的举证
期限内提交。
17.承办律师应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内及时将案件受理通
知书和举证须知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回执应附卷。
(四)代理应诉、反诉
18.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时,应向被告询问其收到起诉状
副本的时间,同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
19.承办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首先应审查受
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
案范围以及审查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若法院无管
辖权的,律师应在辩论期内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20.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受诉法院查阅、复制
31/108
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21.承办律师应在认真研究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
实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证据后,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代写
辩论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承办律师认为有必
要的,经和委托人商议后,可代写反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
至受诉法院。
(五)出庭前的准备和参与调解
22.承办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职责,全面收集证
据。承办律师对于依法不能独立调查取证的,可根据案件需
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23.针对案件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承办
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或申请专家
出庭参与诉讼。
24.对于宅基地、房屋、相邻权等不动产纠纷,承办律师
必须查看现场,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
的真实情况。
25.承办律师应积极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26.根据案情的开展需要,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诉讼保
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7.承办律师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利益,应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及委托人自愿的情况下参与调解工
作,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8.经特别授权的承办律师在委托人不在场情况下,与
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事前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载明
进行调解的权限或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调解方案。因特殊情况
32/108
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许可的,应在签收调解书前征得委托人许
可或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签收调解书。未经委托人许可,
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9.为进一步阐述起诉和辩论意见,承办律师应撰写代
理词,以系统地说明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或就本案应如何
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出庭和签发法律文书
30.承办律师应按时、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机智、灵活、
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
31.在开庭准备阶段,承办律师应对违反程序侵害当事
人诉讼权益的现象提出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合法性。
32.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
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委托人行使各项权利,以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撤诉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
应由委托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向法庭提出,
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
34.一审诉讼的承办律师在法院判决和裁定送达之后,
要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分析。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
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裁判文书中的不合法和不合
理局部,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决
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原承办律师代理诉讼的,原承办律师可
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35.经授权可代收法律文书的承办律师,在签收相关法
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法律文
书签收后相关的权利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33/108
(七)代理上诉
36.承办律师在满足以下某一条件时,可代理上诉:
⑴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⑵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适当的;
⑶一审诉讼中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实体判决
的;
⑷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
37.承办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八)代理二审诉讼
38.代理二审诉讼的律师应查阅案卷,在对案件作必要
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准备法院开庭审理,如有新
证据的,应及时提交,并说明相应理由。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有异议的,应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予以说明。
(九)结案后的工作
39.承办律师在代理原告的案件胜诉(或达成调解)后,
应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
义务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40.未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特别约定,律师事务所代
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执行阶段。代理的诉讼案件结案后,原委
托人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订
立委托代理合同。
(十)案卷整理、归档
41.承办律师在接到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之后三十个工作
日内,应做好相关诉讼代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4/108
六、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为标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
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1)侦查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⑦取保候审申请书;
35/108
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⑨收案审批表;
⑩办案进度表。
(2)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⑤取保候审申请书;
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⑦收案审批表;
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
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
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⑤收结案审批表;
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
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手续参照(3)的规定。
36/108
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
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的机关,随即开始工
作。
(二)提供法律帮助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经侦查机关批准。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⑵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的意
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说明意见。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⑴犯罪嫌疑人的根本情况;
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⑶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⑷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
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⑸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白;
⑹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7/108
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
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与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
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过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
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⑴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⑵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答复的义务及对与本案
无关的问题有拒绝答复的权利;
⑷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
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成认笔录没有错
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⑸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⑻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⑼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⑽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⑾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3.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
⑴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⑵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⑶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38/108
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⑸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
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
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
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
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
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
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
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
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
告。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
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
理。
2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
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
续。
39/108
2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
交人民检察院。
22.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
性鉴定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摘
抄、复制时,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
23.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2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
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25.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通信地
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26.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阻碍侦查的有关
情况,如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27.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存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
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28.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函和律师执业证,
一般由二人进行。
29.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
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
得被调查人同意。
30.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
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31.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
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根本
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根本情况等。
32.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
40/108
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
供者或见证人的证明。
3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
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
34.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伪
造、变造、断章取义。
3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在场
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36.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
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
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
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3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收集、调取证据。
38.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9.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
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
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
提出控告。
40.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
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4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
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
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
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41/108
(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3.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4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交受案
法院,同时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
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45.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46.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
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
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47.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
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
应当给予协助。
48.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
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地点及
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49.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⑴被告人的根本情况;
⑵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
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⑶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⑷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根本情况;
⑸被害人的根本情况;
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42/108
⑺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
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⑻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⑼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
矛盾与疑点;
⑽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
矛盾与疑点;
⑾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0.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程第22、第23条的相关规
定。
5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
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52.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
陈述和辩白,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
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⑴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⑵被告人是否成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⑶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⑷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⑸被告人的辩白理由;
⑹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分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⑺有无立功表现;
⑻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5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
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
43/108
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
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55.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56.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
关调查取证活动。
57.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
58.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
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提交人民法院。
59.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
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60.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以下情形之一不能出
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⑴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应报告所主任,并只能按时参
加其中之一的;
⑵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⑶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61.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
人协商,妥善解决。
62.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
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
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
44/108
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64.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65.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
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66.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代为申请回避,
说明理由。
67.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
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6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
发问,并做好发问的准备。
69.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
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成认指控犯罪
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70.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
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
庭的决定。
71.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
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内
容或方式。
72.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⑴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⑵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⑶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⑷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⑸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45/108
⑹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⑺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⑻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⑼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
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
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3.对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
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⑵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⑶鉴定人的资格;
⑷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⑸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⑹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⑻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
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⑵本规程第73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
与控诉方开展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
46/108
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
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
鉴定。
7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物证的真伪;
⑵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⑶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⑷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⑸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
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
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书证的来源;
⑵书证是否为原件;
⑶书证的真伪;
⑷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⑸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⑹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⑺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
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
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7.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
47/108
以下方面质证:
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⑵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⑶本规程第73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
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言,辩
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
庭作证。
78.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
面质证:
⑴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⑵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⑶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⑷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⑸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⑹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
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
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79.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
示本方证据。
80.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
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⑴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48/108
⑵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⑷证据的关联性。
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
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1.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
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
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3.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
意见。
84.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
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85.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
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86.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
见。
87.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88.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⑴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⑵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⑶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⑷指控方指控的证据缺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⑸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9/108
89.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⑴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⑵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
90.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
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91.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
无误。
92.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证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
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93.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
到采纳,而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
94.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
挖苦、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95.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防止重复。在补充辩护意见时,应着重对
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96.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
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辩护
律师可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
98.在法庭辩护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提
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99.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
交接手续。
100.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
庭。
101.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
50/108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21:08: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18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