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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XX(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
企业资产安全,防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
《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与《公司章程》《公
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
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与质押。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本部与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的50%。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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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以与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与公司参股公司
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
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
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
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
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
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与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
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
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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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
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担保条件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
例为限提供担保;确需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防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
提供担保;
(五)在年度担保计划外提供担保,或未经股东(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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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
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与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
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反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
保。
第十二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
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
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
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
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与子公司、参
股公司在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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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
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
额度等具体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
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
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
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
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章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
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与相关资
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与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
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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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与相关资
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与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
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
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
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
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
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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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
的担保项目(与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
个工作日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
以下容:
(一)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说明公司担保事项的原因、担
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与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
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担保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与证明公
司在申请人单位出资等情况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与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与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
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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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围、责任
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担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
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理时,抵押或质
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
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
其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
以与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应当与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与时与
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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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
应当依法与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担保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审围,审
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
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
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
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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