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16:46: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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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XX(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

企业资产安全,防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

《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与《公司章程》《公

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

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与质押。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本部与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的50%。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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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以与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与公司参股公司

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

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

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

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

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

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与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

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

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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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

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担保条件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

例为限提供担保;确需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防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

提供担保;

(五)在年度担保计划外提供担保,或未经股东(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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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

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与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

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反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

保。

第十二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

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

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

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

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与子公司、参

股公司在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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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

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

额度等具体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

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

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

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

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章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

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与相关资

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与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

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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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与相关资

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与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

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

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

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

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

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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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

的担保项目(与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

个工作日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

以下容:

(一)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说明公司担保事项的原因、担

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与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

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担保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与证明公

司在申请人单位出资等情况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与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与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

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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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围、责任

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担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

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理时,抵押或质

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

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

其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

以与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应当与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与时与

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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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

应当依法与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担保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审围,审

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

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

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

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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